通辽中院怎能裁定滞纳金超年贷款利率28倍?
作者:□本社记者 赵锋 发自内蒙古通辽
核心提示:近日被迫向注销企业宝兴煤矿“还债”的意隆煤业再次曝料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竟将企业间的违约金认定为滞纳金,且裁定缴纳的滞纳金超银行同期年贷款利率28倍。
曾被媒体广泛关注的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数千万执行款流入销户企业”事件,近日再起波澜——被迫向注销企业宝兴煤矿“还债”的意隆煤业再次曝料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辽中院”)在强制执行中,竟将企业间的违约金认定为滞纳金,且裁定缴纳的滞纳金超银行同期年贷款利率28倍。
匪夷所思的案外人代事主向案外人还款
2006年12月12日,宝兴煤矿与意隆煤业签订《借款合同》和《合伙开采包尔呼舒高布露天煤矿协议书》,约定意隆煤业向宝兴煤矿借款3000万元,作为等偿条件,意隆煤业划定625万吨的地质储量采区,由宝兴煤矿组织开采,宝兴煤矿享有80%的利润分成。
此后,双方签订合作开采的《补充协议》约定:意隆煤业将属于宝兴煤矿开采权益的413万吨煤炭一次性承包开采、管理及经营。意隆煤业向宝兴煤矿按吨缴纳承包费,承包费合计1.239亿元。
2011年意隆煤业意外发现,合作方宝兴煤矿早已在5年前注销。由此,双方在合作经营上发生严重分歧,意隆煤业停止给付宝兴煤矿合作款项。
2011年10月底,法律意义上已经不存在的宝兴煤矿一纸诉状将意隆煤业告上法庭。11月11日,通辽中院绕过宝兴煤矿的诉讼资格问题,作出民事调解书:“意隆煤业偿还从2010年6月至2011年5月31日拖欠宝兴煤矿的承包款2478万元,2011年6月至2011年底承包费欠款1045.5万元,如不能在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则需承担20%的违约金。”调解协议还规定,2012年初开始承包费改为季度给付,每季度为619.5万元。
尽管意隆煤业多次向有关方面反映案件存“硬伤”,但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通辽中院先后执行意隆煤业款物合计近3亿元。也正因此,该案不但引起最高法院的注意,亦在2016年引发媒体关注。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调查发现,该案所涉巨额款项不仅被流入注销企业,还上演了一出案外人代事主向案外人还债的蹊跷事。
据意隆煤业负责人邹女士叙述,2017年,该公司阅卷后发现,被法院查扣的执行款,被强制转给了两个案外人,一个被称为是注销的宝兴煤矿的后续企业——霍林郭勒华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一个则是与该案无关的当地国企(下文所述铁盛商贸)。
值得关注的是,这两个案外人在法院法官的支持下,还玩起了一个案外人代意隆煤业向另一个案外人还款的怪事。
邹女士介绍:我们发现,在过去数年间,通辽中院共向案外人霍林郭勒华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兴煤炭”)转款共计1.6亿元。2017年3月初,通辽中院还将意隆煤业对其他公司(扎鲁特旗铁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股权及分红拍卖价款中的4700余万元转给其他案外人通辽铁盛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铁盛商贸”)。
对于将执行款执行给华兴煤矿的情况,通辽中院曾在给媒体的《情况说明》中解释称,宝兴煤矿变更为华兴煤炭符合法律规定:“2006年8月,宝兴煤矿与华通煤矿和满都拉煤矿二采区整合为华兴煤矿。该《情况说明》还称:工商注销登记是因政策性整合后强制注销的,但事实上宝兴煤矿还在独立经营。”其依据是:宝兴煤矿在“2007年至2014年间均以宝兴煤矿的名义正常缴纳税款,至2014年9月27日才注销企业纳税账户。”
而铁盛商贸与该执行案并无直接关联,通辽中院又什么要将意隆煤业4700万元转给铁盛商贸呢?在记者采访中,通辽中院没有给出合理解释。
邹女士则向记者反映:“通辽中院在评估、拍卖意隆煤业所持有的扎鲁特旗铁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时违反法律程序,在无任何人监督的情况下,处理了意隆公司所持股权及分红,且隐瞒拍卖股权及分红的真实价格,并设置障碍阻止公司查阅案件卷宗”。
记者获得的一份由华兴煤矿与铁盛商贸签定的《代偿还铁路运费协议》显示:华兴煤矿与意隆煤业纠纷,由铁盛商贸参与并以评估价承购意隆煤业在扎鲁特旗铁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华兴煤矿自愿代偿还意隆煤业欠扎鲁特旗铁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4700余万元运输费,华兴煤矿同意拍卖价款扣除4700余万元后,剩余的股权价款直接支付给执行法院。这份协议签定于2016年8月25日。同年9月5 日,通辽中院执行局法官在该份协议右下角批示称:“系双方自愿签订,同意。”
也正是该份协议,让通辽中院执行局执行了4700余万元给铁盛商贸。对此, 意隆煤业负责人质疑称:“这样一份处置公司重大财产的协议,为什么竟然没有我们公司的签字盖章。”
注销企业腾挪之谜
让人费解的是,既然注销了的宝兴煤矿都能打赢官司,那么执行款又为何要划至华兴煤炭?记者调查显示,原来宝兴煤矿借助通辽市曾经的煤矿整合,进行了一次资产腾挪。
《民主与法制》记者梳理有关案件材料发现,原来在案件执行阶段,霍林郭勒市国税局于2016年1月12日出具了一份证明称:宝兴煤矿在2007年至2014年在该局正常纳税,于2014年9月27日注销。由此,通辽中院才将该案起初执行给被注销的宝兴煤矿。尔后,在进入执行阶段后,又依据所谓宝兴煤矿与华兴煤炭合并的文件,将执行款执行给华兴煤炭。
值得注意的是,华兴煤矿的注册资料显示,该企业成立于2007年9月10日,注册资金60万元,其与宝兴煤矿并无直接关联继承关系。一份由通辽市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上报保留煤矿技改、整合重组进度的报告》(通煤整字2006第6号)文件显示:华兴煤炭公司是由宝兴煤矿与华通煤矿、满都拉煤矿二采区三家进行合并;同时,该文件要求煤矿在2007年8月底前完成技改。用此文件来解释,宝兴煤矿赢了官司,法院将执行款划给华兴煤矿的事实,似乎可以讲通。但另一个疑问随之而来:假若宝兴煤矿确实被合并至后来的华兴煤炭,那么宝兴煤矿又为何要在2007至2014年被注销后仍向国税局纳税?
霍林郭勒市国税局副局长王卫虎向记者解释称,煤矿整合后,一段时间内,宝兴煤矿确实在独立运作,虽然其工商登记注销,但为了不流失税源,该矿的国税仍缴纳。不过,对于为何2016年才给2014年9月就已经税务注销的宝兴煤矿开具上述证明,该局一位女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从证明图片上的公章看,应该是该局的证明。但是该证明,以阿拉伯数字为落款日期不合规范。”她判断,很可能这份证明是由煤矿方面自己打印好,拿到局里盖的公章。
蹊跷的是,宝兴煤矿工商注销后,却没有对债务进行公告清理,而是把债权直接转给了华兴煤矿。在意隆煤业负责人看来,宝兴煤矿整合至华兴煤矿,实际上是一次假整合。因为按照文件要求,整合应于2007年8月完成,但直到2014年9月,宝兴煤矿却还是独立纳税人。
从2011年起,意隆煤业先后给付宝兴煤业近7100万元,其中有5749万元是通过通辽中院执行局执行给宝兴煤矿和华兴煤矿的。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宝兴煤矿要求意隆煤业给付拖欠款滞纳金。
经过通辽中院认定,拖欠款滞纳金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执行,该标准是银行同期年贷款利率的28倍。截至2016年9月,拖欠款滞纳金已高达2.88亿元。
法律专家认为,所谓的两家企业约定的滞纳金,是一种无效约定。因为,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而企业间约定的滞纳金最多可以看成是违约利息,按照最高法院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