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住房租赁和销售的法规,这是继全国数个城市推出“自持住宅”政策之后,一个更加有力的全国性限制性调控法规。
《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租人应当按月支付租金。对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分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以引导当事人合理确定租金价格。对于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三年。
就是说:那些开发商只能出租而不能销售的自持住宅,开发商只能签订三年及以上的租赁合同,租金定价会受到相应限制,而且不能随意涨租。
“自持住宅”政策从开发商拿地之初就对住宅的开发商自持比例做出严格要求,这些只能用来出租的房屋开发商不得销售,即便转让,也不能改变其只能用来出租的用途性质。不满足这些要求,开发商连地都拿不到。在杭州,开发商违规“以租代售”或变相销售,会被取消拿地资格,相当于直接“清退”。
《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开发商的房屋销售行为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要求,并加以升级。其中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十日内在房产管理部门网站和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住房及每套住房价格,并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存在发布虚假广告、哄抬房价、捂盘惜售、价外加价、一房多售、捆绑销售等12项禁止性行为。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捏造散布不实价格信息、炒卖房号、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捆绑收费、赚取差价、违规提供购房融资、为当事人规避税费提供便利等11项禁止性行为。
“限购”升级、“限价令”出台后,开发商的应对之策花样频出:虚报精装价格变相涨价,捆绑车位销售,收取“茶位费”、“摇号费”、“好处费”,通过网上“秒杀”等手段规避线下督查,甚至虚报摇号数据,变相捂盘,等等。
对于捂盘惜售和土地闲置,早已有相关法规出台,下一步,就看落实效果。
越限越买不到,这是很多购房人的真实感受。这一方面反映出调控升级后很多开发商以不供货的方式制造供应短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市场潜在的巨量购房需求。
很多城市都已经将二手房纳入“限购”范围,有些城市已经对二手房销售价格做出限制,这将成为全国房地产调控的普遍现象,大势所趋。
可以预见,接下来的房地产调控,必定是关乎几个方面的:土地供应指标,包括供地时间、位置和价格;公积金按揭和租房的强制性执行措施;多套房持有和交易环节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