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兴泰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2012年4月1日,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协议书》,协议约定,贵公司承揽“石炭井焦煤公司二号井矸石山治理工程”的施工任务,施工内容包括矸石山治理及回填复坑等工作。合同履行中,贵公司未履行治理环境、回填复坑的义务,也没有按照约定缴纳600万元安全保证金和复坑保证金。目前,贵公司施工的项目仍存在环境的持续破坏,施工中形成的大坑给地质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鉴于以上事实,我公司多次与贵公司的相关人员联系不到,现郑重登报告知贵公司,请于30个工作日内,立即履行回填大坑等环境治理义务或与我公司联系解决事宜。若贵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我公司将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依法追究贵公司的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特此告知!
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