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拆迁新特征:街道办和村委会成为主力军
2017-04-20 01:16:00 来源: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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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起暴力拆迁案件的背后,以街道办、村委会等为拆迁主体的现象引发关注。《报告》指出,地方房屋征收拆迁主体普遍下移是2016年拆迁活动的重要新特征之一。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许多区、县政府将征收拆迁任务下放,由街道办、居委会和村委会等牵头拆迁或者成立拆迁公司。这样,即便造成拆迁纠纷,区、县政府也不会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法院管辖权被留在基层法院,方便疏通。

  《财经》记者 张瑶/文 李恩树/编辑

  “2016年,中国拆迁总量有所下降,拆迁行政案件‘立案难’问题基本解决。然而,拆迁矛盾仍在加剧,以暴抗暴、‘血拆’、行政干预等问题严重。”

  4月16日,在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制度发展与挑战高峰论坛上,《2016中国拆迁年度报告》(下称《报告》)由中国城乡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共同发布,对2016年度中国拆迁活动的特点进行了如上总结。

  《报告》指出,2016年,“误拆”、“逼迁”等非法拆迁现象仍有存在,背后多由街道、乡镇和村委会等为拆迁主体,造成许多暴力伤害案件。

  2016年6月16日,长沙农妇龚雪辉在房屋被强拆的过程被倒塌的房屋活埋失踪,21天后,其尸体在废墟中被找到。根据长沙官方通报,该案为由当地村代表大会违法做出强制拆除决议,观沙岭街街道办组织非法拆除房屋,由于疏忽大意致人死亡的责任事故。

  在这之前的5月10日,郑州村民范华培因拆迁纠纷,杀死街道干部陈山等3人,随后被击毙;11月,轰动一时的河北贾敬龙因婚房被拆射杀该村党支部书记一案结束,贾敬龙被法院执行死刑。

暴力拆迁新特征:街道办和村委会成为主力军   上述多起暴力拆迁案件的背后,以街道办、村委会等为拆迁主体的现象引发关注。《报告》指出,地方房屋征收拆迁主体普遍下移是2016年拆迁活动的重要新特征之一。

  《报告》执笔人、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告诉《财经》记者,去年才良律所代理了几十起由村委会、街道办和居委会组织拆迁导致的行政争议案件,其中许多案件面临着向法院告状无门的情况。

  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被认为是遏制暴力拆迁,减少土地征收和拆迁中广泛存在的行政干预现象的重大进步。其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依据法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体为市、县级政府。新《行政诉讼法》修订后,为减少实践中可能存在的行政干预现象,提高了行政案件审级,规定由区、县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一审由中级法院管辖。

  《报告》指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许多区、县政府将征收拆迁任务下放,由街道办、居委会和村委会等牵头拆迁或者成立拆迁公司。这样,即便造成拆迁纠纷,区、县政府也不会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法院管辖权被留在基层法院,方便疏通。

  王才亮称,在许多由村委会、居委会组织的拆迁中,表面上土地收回、腾地等决议通过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实际却由上级政府指派。

当被拆迁人为保护产权进行起诉时,法院往往因为村民、居民自治,而不予受理案件。

  “这样的不合法拆迁主体进行的征收和拆迁现象,近年来很严重。”中华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律师谢惠定向《财经》记者介绍说,特别是在许多农村土地的征拆工作中,乡镇政府委托村委会或者直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小产权房的开发,由于和利益直接挂钩,拆迁手段和意愿都十分强烈,导致大量的暴力拆迁事件。

  而按照法律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应当先转化为建设用地,然后由政府进行征收后,再进行开发。谢惠定表示,对于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的征收决议和行为,都是不合法的,但他们受到的法律监督并不多,因而在现实中大量存在。

  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麻侃在会议上也表示,拆迁的执法主体下移现象中,许多地方职能部门面对行政违法的心态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再害怕行政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法律的规制。

  这种情况下,征收制度亟待完善和严格的执行监督。2016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要求“合理决定征收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适用法定权限和程序”,征收制度有望得到进一步的立法和监管完善。

  《报告》建议,从“因何拆,应何拆,如何补”出发,明确现有立法中征收目的、“公共利益”的具体内涵;严格规定和监督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以法律监督的形式确保村委会、居委会等不能进行土地征收。

  监制 | 李勇 责编 | 姜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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