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
2016-12-31 14:57:0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12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该《意见》在肯定农村集体经济重要性的同时,要求在此基础上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形成既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

  《意见》提出五条基本原则,并将“把握正确改革方向”置于首位,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具体实施策略上,要求“分类有序推进改革”,坚持先行试点、先易后难,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坚持问题导向,确定改革的突破口和优先序,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其中,《意见》有两个时间节点值得关注。

  一是要求“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各省级政府从2017年开始,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逐步推进,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另外,要求没有开展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镇,先行试点,再由点及面展开,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

  对于推进改革可能出现的问题,《意见》也明确要求。

  比如,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方面,为防止侵占集体资产,要求“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

  再比如,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方面,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意见》还提到,要“由点及面开展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这包括三个方面,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

  其实,这三个方面是三位一体的,既然要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就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然后才是组织实施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

  《意见》提到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已经有明确要求,通过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旨在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只不过,在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中,《意见》要求,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

  2015年2月,33个县(市、区)被纳入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本报在地方调研时发现,镇、村对集体资产股份,尤其是宅基地跨村流转意愿比较强烈。这是因为若只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抵押权实现面不广,无法真正盘活“沉睡”的资产。若不加限制放开流转,还需理论支撑和制度突破。目前,基层政府正在审慎考虑这种扩大流转交易范围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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