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出台城市道桥隧管理新规,新建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
2026-05-16 00:01:00 来源:极目新闻

新闻记者 梁传松

通讯员 丁欢

5月15日,新闻记者从黄石市市政公用局获悉,《黄石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公布,将于2026年6月11日起全面施行。作为黄石市规范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的专项规章,《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当地市政设施管理专项立法空白,将以制度化、规范化手段保障市政设施安全运行,助力城市精细化、智慧化管理水平提升,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筑牢制度屏障。

市政设施是城市运行的“生命线”,更是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基础。据了解,当前黄石市建成区拥有城市道路800余条、总长约1004公里,市政排水管网2526公里,城市桥梁79座、隧道9座,各类产权窨井盖约20万套,庞大的市政设施网络支撑着城市正常运转。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市政设施管理面临的需求日益迫切,此前缺乏专项立法规范的短板逐渐凸显,亟须通过制度层面明确管理标准、防范安全风险,织密市政设施安全防护网,《办法》的出台恰逢其时。

据悉,《办法》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黄石市实际情况制定,共分6章32条,涵盖总则、规划与建设、养护与检测、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大板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含附属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养护与检测、安全管理等各类活动。值得关注的是,该《办法》的出台,是黄石市继2024年实现市政行业地方标准零的突破后,在市政设施管理立法领域的又一重要举措,彰显了当地提升城市治理能力的决心。

为减少市政设施不必要的损坏,《办法》明确规定,新建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三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确需临时占用市政设施的,需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且占用后需及时恢复设施原状。此外,《办法》还划定桥梁、隧道施工控制范围,明确相关作业需提前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同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升市政设施应急处置能力,全方位守护城市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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