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言跳轻轨自杀,男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
2018-09-07 08:44:00 来源: 长江日报

  男子扬言跳轨自杀现场(警方供图)

长江日报融媒体9月6日讯 2018年2月8日16时许,武汉轨道交通1号线友谊路站汉口北方向站台,33岁的姚某从站台车行方向前端护栏处翻到轨道区间内露台上,自称因债务问题欲跳轨自杀,被轻轨站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劝阻并报警。事件造成武汉轨道交通1号线上下行双向断电停运长达40多分钟,同时造成轻轨沿线各站约30万乘客滞留等严重后果。

9月6日,长江日报记者从轨道交通管理分局了解到,姚某犯寻衅滋事罪,被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跳轨扬言自杀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尚属首例。

  地铁工作人员劝说男子(警方供图)

据了解,事发后,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均派警至现场处置警情,武汉市江汉消防中队亦出动抢险救援车及官兵赶至现场,公安民警及救援人员进入露台上对其进行劝阻,姚某拒不接受劝阻,直至17时40分许被现场民警及工作人员趁其不备时救下。

  民警、消防官兵在现场处置(警方供图)

在轻轨站逗留期间,姚某给家人发消息称,自己成网红了。

姚某的行为迫使武汉地铁集团运营公司启动紧急预案,友谊路轻轨站下方路面因江汉消防中队出警展开营救,采取临时交通管制,导致周边道路产生大量车辆拥堵,造成群众因此事向110报警警情19起,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庭审过程中,姚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汉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姚某在轨道交通站点起哄闹事,造成轨道交通停运,周边道路交通拥堵,警情增加,致使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姚某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姚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记者姚传龙 通讯员张祖华 黄浩)

  编辑:宗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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