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5月1日施行 泄露信息最高罚10万
2018-04-30 09:13:00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长江网4月29日讯(长江日报记者胡蝶)5月1日起,《快递暂行条例》将正式施行,这些规定与您寄件和收件息息相关——

【关于贵重物品】快递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应事先声明,快递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这一规定填补了《邮政法》只规定给据邮件保价、未规定快件保价的空白。

【关于实名寄递】快递企业收寄快件,应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快递企业不得收寄。

【关于信息保密】快递企业应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快递企业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快递企业如违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关于当面验收】快递企业应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关于“野蛮操作”】快递企业应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按照快递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关于退件】无法投递的快件,快递企业应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据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属于进出境快件的,快递企业应依法办理海关和检验检疫手续。快件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快递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信件以外其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登记,按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进境快件交由海关依法处理。

【关于投诉处理】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快递企业投诉,快递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

【关于快件安检】快递企业收寄快件,应依照《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快递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不免除委托方对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

快递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应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应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对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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