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记者卢成汉通讯员贺玲屠育红邱丽)六旬婆婆在养老院代养时,因一次如厕不慎摔倒,致九级伤残,院方拿出协议中的“免责声明”,拒绝赔偿。记者昨日从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获悉,经援助律师据理力争老人最终获得1.5万元赔偿。
2015年7月,61岁的朱婆婆被子女送到东西湖区吴家山街夕阳红养老院,并签订了代养人员入住协议书,约定婆婆由养老院代养,家属向养老院每月支付代养费2200元。
协议签订后,家属一直按约定向养老院交费。但朱婆婆在养老院未住满一年,意外发生了。2016年6月,婆婆在养老院不慎摔倒,入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治疗50多天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残疾。
老人是怎样摔倒的?摔倒后为什么没有及时送到医院?因养老院一直没有给出合理说辞,老人的子女们认为,院方存在管理疏忽导致母亲落下伤残,应当支付老人就诊的费用并赔偿损失。婆婆的儿女们为此多次找到养老院讨说法但遭拒绝,遂向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该起争执涉及老年人保护权益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中心指派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王枫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免费代理诉讼。
去年6月,东西湖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庭上养老院代理人称老人自行如厕不慎摔倒,养老院不存在任何过错,同时养老院提供的是半护级护理,只负责管老人吃喝。院方还出示协议辩称,入院协议中的免责声明说得很清楚,因老人自身年龄及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实施个人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自己承担。
对此,王枫律师反驳称,该协议是格式条款,免责声明应属无效,其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显失公平,这个条款应该是无效的。此外,朱婆婆受伤致残的原因,只是养老院单方陈述,老人于2016年6月18日受的伤,直到7月6日才送医,从人道主义出发应该是先送医救治。所以,养老院在老人受伤问题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吴家山街夕阳红养老院赔偿朱婆婆经济损失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