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每学年最高可得一万元,大学生去湖北基层就业将有补偿金
长江网3月6日讯(记者陈晓彤 通讯员梁炜)长江日报记者6日获悉,为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省内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湖北省37个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可以申请学费补偿,最高每学年可得一万元。
据悉,《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成立的,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毕业次年就业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不包括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湖北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湖北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明确,学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6000元/学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学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学年。其中,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代偿,实际缴纳学费高于最高限额的,按规定最高限额补偿。以上学费不含住宿费及其他杂费。例如,四年制本科生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5000元,学费补偿总额为20000元=5000元/年×4年;四年制本科生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8000元,学费补偿总金额为24000元=6000元/年×4年。
《办法》指出,基层单位范围包括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本级、城关镇)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农村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血吸虫防治站等。服务协议期在三年及以上的可以申请学费补偿。
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就业次年提出学费补偿申请。申请人于7月1日-7月15日向就业所在地教育局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申请材料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就业时学历证书复印件;缴纳学费的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就业单位的工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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