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2月28日讯(长江日报记者汪洋)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租车人雷先生垫付了5.4万元维修费用。保险公司赔付后,共享汽车运营方表示,要从雷先生垫付的维修费中扣掉1.4万元,作为车辆贬值损失费。近日,雷先生向长江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此事,认为贬值损失费的收取不合理。
雷先生是去年12月24日发生的交通事故,那天晚上10时许,他驾驶着一辆租来的Gofun共享汽车,行驶到武珞路中南路口时,与前面一辆车发生追尾。“人倒是没有大碍,但是Gofun的车头受损较为严重,前面被追尾的小车也受了损。”雷先生说,发生事故后他在第一时间联系了Gofun共享汽车运营平台,交警也到场了,事故判定雷先生负全责。
次日,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了定损,Gofun共享汽车维修费用需1.9万元,被追尾的车辆维修费需5.4万元。Gofun运营方与雷先生口头约定,由雷先生先行垫付对方修车费用5.4万元,等保险赔付到账后再返还。
今年2月12日,Gofun运营方联系雷先生,告知保险赔款已经到账,但有1.4万元的车辆贬值损失费需由雷先生承担。雷先生表示不能接受:“Gofun运营方不是为共享汽车购买过保险吗,为什么还要租车人承担费用?而且,收取1.4万元的费用有何依据?”
雷先生留言后,武昌区城管委交通运输管理科进行调查发现,雷先生使用网络平台租用Gofun共享汽车时,打开APP后需要点击确认一份《Gofun出行分时租赁服务会员协议》,该协议中有这样一项内容:车辆发生重大事故导致车辆残值受损的,会员以事故前评估车价的20%承担车辆贬值损失。
“此事故中,保险公司核算定额费为73520元,与雷先生协商决定其承担14704元的溢价。”负责办理这条留言的武昌区城管委交通运输管理科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协议中有相关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租赁合同经双方约定签字画押即受法律约束,双方必须履约。
雷先生说,他已根据协议约定支付了这笔车辆贬值损失费,不过他认为合同本身存在漏洞和不公平之处。
链接:双方约定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应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群山认为,《Gofun出行分时租赁服务会员协议》相当于一份格式合同,雷先生在租用共享汽车时既然选择了这份合同,则意味着认定了该合同中的条款和约定,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不过对于一般的交通事故来说,只有维修费或误工费,个人认为20%的车辆贬值损失费有待商榷。”吕律师说,此事属于合同纠纷,若雷先生认为协议中的条款存在不公平之处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方式维权。
武昌区城管委交通运输管理科相关负责人也表示,雷先生租用共享汽车时确认的这份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协调双方纠纷。至于合同本身是否存在漏洞,投诉人可聘请代理律师上诉法院,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职能部门将依据法院判决结果行使监督管理权力。
吕律师提醒,涉及到汽车、房产等方面消费时,由于所涉及的财产金额较大,相关合同一定要仔细浏览,慎重之后再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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