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醉驾第一时间报纪委 武汉公务员、党员注意了
2018-02-08 23:15:00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这年味也是越来越足了

大家在放松之余

可千万不要放松警惕

近日,武汉市公安局出台《依法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八项措施》,是武汉史上最严格“酒驾醉驾”打击处罚措施。

新规刚出,武汉警方就在查酒驾>>>

公务员、党员酒驾醉驾,第一时间通报市纪委

武汉警方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往,民警现场查处“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时,往往只记录当事人基本个人信息及违法事实。即日起,对个人的追处将更加严格。

查办酒驾类交通违法,除调查案件基本事实外,还将重点核查违法行为人身份、单位和政治面貌。

在依法处罚基础上,属于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抄告其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

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中共党员的,第一时间报告市局警务指挥部,并由市局通报市纪委,对违法行为人开展党纪政纪追处。

同时,对单位有追处措施: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为运输企业的,所属员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两次“酒驾醉驾”的,对企业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由辖区交通大队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相关规定,下发隐患整改意见通知书。对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两次“酒驾醉驾”死亡交通事故的,依法对企业负责人以涉嫌重大安全责任罪立案侦查。

上限顶格处罚 阻碍执法将被处10日拘留

  即日起,针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将用足法律法规,上限顶格处罚。具体为: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七日,10日内侦查终结移送起诉,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同时,对现场拒绝和妨碍民警、辅警调查的行为人,视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对违法行为人处10日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酒驾醉驾”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贷款、消费或受限制

此外,公安机关将与市政府征信管理部门对接,及时转递查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人信息及处罚数据,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形成联合惩戒机制。目前武汉警方已将7797条数据发送给市政府征信管理部门。

“酒驾醉驾”违法对个人可能造成的影响主要包括:贷款、招标、消费、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将受到限制;医生、律师等行业从业人员醉驾将受到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如教师)将被直接开除。

  实施“同桌有责,同车连责”!纵容违法行为人醉驾将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12月6日0:30,吴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载刘某行驶至洪山区丁字桥南路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刘某自述为肇事车辆驾驶人,后经查证,吴某和刘某两人串供,隐瞒吴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事实。洪山区交通大队2018年1月5日以危险驾驶罪对两人立案侦查,并于1月17日对吴某和刘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即将移送起诉。

今后,武汉警方侦办类似的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将成常态。

  即日起,武汉警方将对醉驾违法行为开展深度调查——

明知违法行为人驾车参加饭局,在未事先安排代驾的情况下,鼓励、纵容、唆使违法行为人饮酒,事后无管控,放任危害行为发生,违法行为人达到醉驾标准的,同桌人承担连带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明知违法行为人饮酒,鼓励、纵容、唆使违法行为人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放任危害行为发生而不制止,违法行为人达到醉驾标准的,同车人承担连带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大数据助力查处,违法人信息将录入缉查布控系统

即日起,历年查处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人、涉及车辆信息均将录入缉查布控系统,通过进出城、桥隧出入口、餐饮娱乐业周边道路、7个执法服务站和中心城区41个一类岗卡口,精准查处,严厉打击。

此外,将加强与“滴滴代驾”等代驾平台合作,广泛开展数据交换,通过热力图等大数据,分析研判酒后代驾的重点区域,开展重点整治。武汉警方每天将开展不定点布控检查,对新城区部分警力难以覆盖的路段,要定期与辖区派出所开展联合整治,交管局也将组织特勤大队、“汉警快骑”等警力到农村偏远地区开展布控检查。

为扩大宣传力度,将在全市所有餐饮娱乐行业LED屏滚动播放“严禁酒驾”宣传标语,酒店必须在显著位置摆放“酒后不开车”桌签提示卡;凡新增驾驶人、满分学习驾驶人、酒驾驾驶人必须到醉驾警示教育基地接受学习教育后,才能申领或恢复驾驶证;流动巡回法庭开展进街道社区公开宣判,形成震慑。

上述措施即日起实施,警方提醒:春节临近,市民们务必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四风”问题

假期期间,党员干部尤其需要注意“四风”问题,纪律底线不能松,过节也要“守节”。

那么,节日期间如何确保廉洁过节?哪些过节“红线”不能碰?提醒:这8件事千万可别做!

  1、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红包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党员干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公车私用

自中央“八项规定”推行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出现了不少新举措、新风尚。“公车私用”的数量明显减少。但是,公车私用并没有完全消除,而是变起了“戏法”,变得更隐蔽更难发现。

  当前,公车私用“变戏法”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租用车辆私用。

二是公家报销私车费用。

三是使用活动牌照。

四是使用其管理的下属单位没有更换公车专用牌照的公车。

公车私用一经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公款旅游

尽管中央对公款旅游明令禁止,可一些部门和干部仍玩起“变装”把戏。据了解,当前公款旅游主要有4种表现形式:

1.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2.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

3.公款出国(境)旅游,或未经批准私自从旅行社公款出国(境)旅游;

4.其他违规公款旅游问题。

4收受礼品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准则》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5、款宴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大操大办婚丧嫁娶

在中央纪委网站历次通报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中,“大操大办婚丧嫁娶”案发率和受处分人数长期稳居前列。

  如何判断“红白事”是否属于“大操大办”?

据中纪委网站刊文介绍,有专家对判定“红白事”是否属于“大操大办”给出6条基本判定标准:

一看操办“红白事”是否使用公款;

二看是否使用公物,如公车等;

三看是否使用公产,如免费使用礼堂等;

四看来宾中有无管理和服务对象,是否收其礼金礼品,特别是有无借机敛财;

五看来宾中有无使用公物;

六看是否影响他人休息、破坏环境等。

  7、违规参加同学会、校友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中央纪委法规室解答说,正确理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需把握三点:

一、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

二、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即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行为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该规定。

三、该条所称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8、乱发津贴补贴

根据中央纪委印发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来源:记者刘智宇 通讯员王威 张鹏 综合工人日报、人民论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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