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征地补偿款套取公款 公司董事长被移送司法机关
2017-11-27 08:44:00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长江网11月26日讯(长江日报记者王雪 通讯员陶涛 齐阳 何政涛)26日从武汉市纪委获悉,一名企业负责人伙同他人伪造材料,骗取征地补偿款100多万元,套取公款个人分得55万元,收受他人财物50万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

胡清,1984年10月入伍,198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11月退伍回村务农。曾任三角路水泥制品厂厂长、三角路村党支部委员、三角路村副村长,2005年5月至2014年3月任武汉三角集团股份公司副董事长,2014年3月至今任武汉三角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代表。

2006年6月至2017年6月,胡清在担任武汉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负责国家征地拆迁和集团事务管理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伪造虚假材料,骗取国有征地补偿款118.8万元;伙同他人采取虚构支出记账的方式套取公款合计人民币176万元,个人分得55万元;为他人承接业务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50万元。

办案人员介绍,胡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丧失了党员的基本条件。经武昌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胡清开除党籍处分,建议相关单位依法罢免胡清董事长职务。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

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胡清身为中共党员,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人生观、价值观错位,追求物质享受,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贪污公款、收受贿赂,走上了违纪违法的不归路。这也警示我们,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对全面从严治党提出的新要求,必须坚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减少腐败存量,重点遏制增量,让腐败分子在党内无处藏身,让心存侥幸者丢掉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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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宗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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