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执行武汉大气污染天气临时管控措施?最高或罚10万
2017-11-09 12:07:00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长江网11月8日讯(长江日报记者夏琼 通讯员黄晋)拒不执行大气污染天气临时管控措施,将被责令改正并处最高10万元罚款。8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就《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市民意见。

《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建设工程施工提出12条防尘要求:

包括要在施工工地主出入口单独设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责任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等信息;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密闭式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施工工地的主要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周边破损道路及时修复,并辅以洒水等抑尘措施;施工工地应当设置冲洗槽、排水沟、沉淀池等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式防尘网或者防尘布;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等。

运输易产生扬尘的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施工单位还应采取洒水或者喷淋手段降尘。违者,将被责令改正并处最高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整治。

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后的场地,超过3个月未进行开发或者利用的,应当种植植物或者覆盖。

《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做出具体防尘要求:除雨雪或最低气温在摄氏2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机动车道至少每日洒水降尘或者冲洗1次;城市主要道路实行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

《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办公室发布的大气污染天气临时管控措施,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如根据应急需要责令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以应对重污染天气,拒不执行者,将被责令改正并处最高10万元罚款。

环保部门应会同建设等部门分析城市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根据工程体量、生产规模和道路通行等级确定并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被列入名录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与环保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

市民可将相关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whfzbzqy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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