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讯(长江日报记者 章鸽 通讯员 陈维 )建设项目不办工伤保险,拿不到施工许可证!4日从湖北省人社厅获悉,全省八部门联合出台《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提出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等12条措施,维护建设职工的工伤保障权益。
根据该《意见》,湖北省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都要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对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建设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优先办理参保手续。
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是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核发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的前置条件。先参保,再开工。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要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未提交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案件,一般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尽可能缩短劳动能力鉴定等待时限和待遇支付时限。对工伤认定后仍在医疗救治期间的职工,及时办理医疗费用联网实时结算手续,减轻施工企业和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垫付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