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提出,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同时,各地探索建立租金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租金异常波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方案指出,包括武汉在内上述13个城市是由两部委“按照地方自愿原则,在超大、特大城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城市中,确定租赁住房需求较大,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有建设意愿、有资金来源,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较强的城市”。
方案称,此次试点的目标是,通过改革试点,在试点城市成功运营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
28日,市住保房管局接受本报采访称,28日才收到国家层面相关试点方案,下一步研究相关落地政策,平稳有序推进。武汉将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进一步加大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