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国家领导人做代言,需要多少钱?
2017-08-09 08:44:00 来源: 政知道

“请”国家领导人代言,懂行的小伙伴都知道,这是违法的。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标题里的请,之所以加引号,一是因为请不到,二是不能请。一旦“请”来了支付的就不是广告费,而是相关部门的罚款。

最近,就有一家公司因为用国家领导人形象做广告被罚30万。

领导人视察照片变广告

据大众网3日报道: 5月31日,山东单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中铁建设集团公司某分公司涉嫌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形象进行宣传。

经查实,当事人在单县文化路中心医院北侧路西设置四块广告牌,其中含有:“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志视察该公司的照片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同志视察该公司承建的照片各一幅。”

7月3日,当事人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0万元。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用国家领导人形象打广告,这个可不是第一起。

2007年《京华时报》报道,因擅自在营业场所悬挂毛泽东等国家领导人的照片,福成肥牛等3家餐馆被北京怀柔工商分局泉河工商所查处,执法人员当场责令餐馆将这些照片撤掉。

执法人员表示,这类照片只允许悬挂在企业内部陈列室、纪念馆或办公室等地。餐馆将这类照片悬挂在经营场所,有商业促销嫌疑。

执法人员说,如对处罚有所疑义,可出具国务院对照片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国家领导人的肖像授权证明。

商人伪造领导人合影打广告

甚至有不法商人,可以伪造与国家领导人的合影来为自己的企业打广告,提升格调。

比如《新疆都市报》报道,2012年4月初,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在一家销售防盗门的商铺内,张贴着多张国家重要领导人接见该企业总裁胡某的宣传照片,在照片描述中则标明胡某为“第十一届人大代表”,且其胸前还佩戴着人大会议出席证。

胡某伪造的合影

最后执法人员核实,胡某的“人大会议出席证”与真实证件有出入,人大代表名单中没有胡某的姓名,照片存在明显的合成痕迹。

当地工商所对商户进行处罚,勒令其现场整改。

网上领导人照片成广告素材

实际中,还有人从网上下载领导人照片作为广告素材加工后对外发布。

早在2010年,福州新闻网就曾报道,连江县琯头镇一小吃店从网上下载江泽民、温家宝的照片,制成广告宣传画并贴在店里。

执法人员发现,在这家小吃店门口、玻璃门上以及二楼楼梯口,都张贴了广告,除了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大幅肖像外,还打出“古越龙山,天下一绝,中央领导江泽民、温家宝考察古越龙山,并品尝古越龙山酒”等广告语。

最后,工商局责令停止发布并撤下店内宣传画,处以1000元罚款。

不过,最出名的,应该是2012年凡客诚品官方网站推出系列T恤,用国家领导人图片做大幅广告,遭到网民批评。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对这件事还有印象。

凡客诚品的广告

当时北京市工商局的回应是,凡客诚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商品促销宣传中使用国家领导人形象,构成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发布广告的规定。

为此,工商局还特别提醒,各商业企业在广告发布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广告法》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发布广告的行为,工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但,屡禁不止。

用周恩来照片做广告被举报

这种事情被发现,有时是考执法人员例行检查。

“下次,我一定注意,绝对不会再出现这样的问题了。”2015年6月,湖南蓝山县工商局查办了当年首起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促销活动案件。

媒体称,该局执法人员发现县城塔峰镇某家具店在门前立着一块广告牌,广告牌上图文并茂,“与领袖同座”“X主席指定XX沙发”两行字显得格外抢眼。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严厉批评教育,责令立即拆除违法广告。

不过,更常见的是被群众举报。

2012年8月17日,网友发微博称,“郑州市一家餐厅‘港湾’的电梯里,竟然使用国家领导人的照片做广告!”

据中原网当时报道,在港湾餐厅的电梯间里,贴着一张周恩来总理的画像,这幅画来自小学课文《一夜的工作》。“废寝忘食的恩来,为了港湾的发展,为了年轻人的休闲,特批只准来港湾休闲。”

借用周恩来照片的广告

之后,经工商所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后,当天下午就责令该餐厅拆除广告,并下达了询问通知书,要求餐厅负责人蒋某下周一携带相关证件到工商所接受调查。

据2016年《达州晚报》披露,在四川达州,曾有一家喜糖铺低价销售糖果。然而最引人注目的是,广告上面印着两名挥着手的“代言人”,居然是一位国家领导人及其夫人。

执法人员到现场后,喜糖铺老板说,广告单是自己创意并委托一家广告公司进行制作的,但后来他就觉得有些不妥,通知广告公司更换为美国总统奥巴马的肖像。但此时,广告公司已经制作无法取消,他也就默认了这批广告。

国家工商总局曾在全国严查

禁用国家领导人形象做广告,其实由来已久。

据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了解,早在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曾下发《关于对广告中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地工商部门立即对以国家领导人名义变相打广告的行为进行严查。明确规定:经营场所摆放领导同志题词、照片及其他在广告中使用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名义的行为是检查的重点。

上述通知发布一年之后,国家工商总局再发通知,进一步明确:

禁止在商品及其包装物上使用和出现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题词,以及任何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表现形式。

禁止企业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和形象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题词,或使用特型演员以领导人形象推销产品或者服务。

上述行动符合广告法,旧版的广告法规定,在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2015年修订通过的新广告法保留了该规定,进一步修订为: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如果用上述禁止情形做广告,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新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实行尚未满月时,有人询问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领导人视察企业的照片可以放在网站介绍里面吗?”。

得到的回答是,“如果您的宣传行为属于适用《广告法》规定的情况,则不得使用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形象用于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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