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无住房职工连交3个月公积金可提取支付房租
2017-07-26 13:05:00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长江网讯(记者廖桥)7月24日至30日,武汉市开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将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我市提出,将通过鼓励新建商品房、利用现有存量房、调整部分公租房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记者注意到,此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房地产企业和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新建商品房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在中心城区商业、办公密集区域周边或者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集中区域,选取符合住房租赁市场需求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按照一定比例(约为10-20%)和相关要求配建租赁住房,并明确自具备交付条件之日起一定年限内(暂定为5-10年)不得进行分割转让或者分割抵押;配建租赁住房的,可不再配建公租房;在住房需求量大的区域,探索将新建商品房配建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

同时,通过新建人才公寓或者货币化保障等方式,满足新就业大学生和技术工人的住房租赁需求。在住房租赁需求矛盾突出的区域,利用“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和工业园区用地配套建设租赁住房,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住房租赁企业开展合作,面向社会出租。选取建成未投入使用的、不符合市场需求的非住宅项目,在规划用途调整为公寓的前提下,按照公寓标准进行重新设计,建设租赁住房,在经公安消防、国土规划部门按照公寓类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并验收合格后,面向社会出租。引导住房租赁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合作,通过将存量商品房进行整体打包、售后租赁、定制开发等方式,由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服务,将投资性住房消费转变为住房租赁供应。

建设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

积极开展“互联网+租赁”服务,建立并完善武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提供住房租赁企业备案、房源信息发布和核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及从业人员星级评定、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等服务,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建立住房租赁信息发布和审核标准,明确租赁双方当事人权责关系,规范住房租赁交易流程,维护租赁期限内租赁关系的稳定。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开发利用移动终端(APP),推动实现住房租赁实时线上沟通和租赁交易服务评价,增加信息透明度。通过平台建设,加强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信息的采集,建立住房租赁交易数据库,提高住房租赁市场监测分析水平,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基础;将住房租赁信用管理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完善多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十项优惠政策扶持住房租赁市场

与此同时,我市公积金、工商、税务、房管等部门联合推出十个大项优惠扶持政策。

其中,在公积金政策方面,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经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租住公租房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租住商品住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用于支付房租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在工商政策上,租赁企业申请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应予以支持,将“房屋租赁服务”列为其主营业务,将其列入“房地产中介服务”中的“房地产经纪服务”类。

此外,租房人还可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今后,承租人申领居住证后,可按照《武汉市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享受在我市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同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研究出台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就近入学等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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