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发票需标明具体明细 不能笼统称呼
2017-06-28 08:44:00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隽玮)7月1日起,消费者在商场、超市购物开具发票时将出现重大变化:以往归类开具的“食品”“办公用品”“礼品”“日用品”等大类项目将不再使用,取而代之的是具体的购物明细。

这项改变,来自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将不能作为税收凭证进行计税、退税、抵免等。

按照新规定,今后不仅不能按照大类开具发票,即使确实购买了办公用品,也要在发票上标明购物明细。比如,买了几支签字笔,要在发票上把商品名称、型号都打印出来,从而杜绝违规空间。

“购买图书只能开图书的发票,不可以更换发票内容。如果一个订单里既有图书又有日用品,系统会分别开具两张发票。”长江日报记者27日登录亚马逊网站咨询,客服人员如是说。

按照新规定,如购买方为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也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意味着,今后在开具发票时,商家会主动向你索要单位的税务信息。因此,购物者需提前掌握这些信息。

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登录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

记者了解到,目前,武汉市内部分商家已在实施开发票时必须提供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的商家则表示会在7月1日之后实行。“滴滴出行”近日也开始提示消费者:“自7月1日起,您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须同时提供企业抬头及税号,否则发票将无法用于企业报销。”

按照新规定,如购买方是个人或者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具发票时则不需要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若商家提出开具个人抬头的发票要提供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的要求,消费者可以拒绝,因为税法中没有这一规定。

当前符合规范的个人抬头的发票包括:医药费单据,机票、火车票和出差过程中的人身意外保险费,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因公出差的个人抬头的签证费财政收据等。

目前,餐饮和会议发票是企业日常最常见的发票,也是税务稽查重点。比如,如果参加聚餐的人员全部是企业员工,可以计入福利费;如果有外人参与,则为招待费;如果企业邀请客户、供应商参加会议,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为会议费。

开发票新规定

企 业

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 人

个人或者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

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需要向商家提供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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