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悄悄在他抽屉放了2万,武汉一馆长受严重警告
2017-06-05 09:13:00 来源: 长江日报

见微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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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黄征 通讯员段晨晨 齐阳)4日从市纪委获悉,某馆长收受供应商财物,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王某某,43岁,中共党员,2013年7月起任某馆党总支书记、馆长。

2012年和2013年春节前后,某研究所原所长程某某(另案处理)以拜年的名义到王某某办公室,分两次共送给他6000元。2013年10月份,该研究所承接了该馆某项目施工安装工程。在工程安装试用一个月后,为感谢王某某在业务上的照顾,程某某在王某某本人不在办公室的情况下,将2万元放在其办公桌的抽屉内,并事后电话告知。

办案人员说:“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严重违反了党纪。在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其违纪线索的情况下,王某某主动上交了违纪所得,有自首情节,最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条例

原文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85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

者说

党员干部要时刻拧紧“廉洁”这根弦

王某某担任馆长期间,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既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政规定,更是严重违反了党纪。

任何岗位都有廉政风险点,党员干部必须时时刻刻拧紧“廉洁”这根弦,恪尽职守,为人民群众做好服务。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决不是一句空话,基层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使每一名党员干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 (通讯员段晨晨 记者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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