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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杨某私自拿走同事放在办公室的花,公司认为其存在盗窃行为,违反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予以开除。该员工对此不服提起诉讼。日前,青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及经过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最终该员工败诉。
一天,孙某上班时,发现自己办公桌上那盆悉心照料的花消失了。虽然只是一盆花,但自己也倾注了感情,到处寻找不得后,孙某报了警。民警赶到现场,调取孙某办公室的监控录像,发现前日下午,同事杨某孤身进入办公室拿走了这盆花。孙某将此事上报公司,公司管理层决定以杨某盗窃为由将其开除,该公司工会讨论并复函同意对杨某给予开除的处分。因为一盆“花”被公司扫地出门的杨某气愤难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开除,杨某提起诉讼。
该案审理中,杨某称其曾和孙某私下提过“想要一盆花”,那日,杨某经过孙某办公司,见开着门便向进去和孙某打个招呼,但孙某不在,联想之前提过要花的事情,便自行先把那盆花拿走了,准备见到孙某时再当面告知他。没过多久,自己便接到孙某的电话问花的事,自己马上就承认拿了花并道歉,之后将花归还孙某。杨某认为,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只能经过公安机关认定,而不是由公司管理层擅自决定,故公司对其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6.9万元。
公司方面则认为,通过警察调取监控录像的影像资料显示,杨某未经孙某允许,私自从孙某个人办公室将花拿走的事实十分清晰,虽然其盗取的财物未构成我国刑法对于盗窃罪设定的数额标准而不构成盗窃罪,但是杨某的行为恶劣,无疑属于盗窃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公司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故公司将其开除以警示公司全体员工严禁窃取财物并无不当。
作为该案关键证人的孙某称,杨某从未向其提过要花,且杨某在接到电话的第一时间否认其拿花的事实,当孙某称警察调取监控录像并发现杨某拿花后,杨某才不得不承认其私下拿了花。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确实存在未经他人同意,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公司辞退杨某亦经过了工会的同意,说明公司此举是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及经过法定程序依法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故对杨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最终驳回了杨某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