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黄征 通讯员段晨晨 张大军)4日从市纪委获悉,一名街道干部隐瞒入党前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的事实,违反了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代某,男,30岁,中共党员,东西湖区某街道党员干部。
2009年12月11日,代某因吸毒被东西湖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天。2011年6月,代某加入中国共产党。2009年12月至2016年8月,代某未向组织说明曾因吸毒被东西湖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的事实,直至党员违法犯罪清查时才被发现。
“鉴于代某入党后各方面表现良好,街道纪工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办案人员说。
条例
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执纪
者说
一名党员,一面旗帜,对党忠诚是党员起码的思想自觉。代某年轻时犯下的吸毒错误,入党考察期间没有如实向组织报告入党前的错误,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党员干部对党一辈子忠诚,最重要的是律己修身严要求,严守党纪党规不越线。党员干部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
(通讯员段晨晨 张玲 记者黄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