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钢原董事长揭发他人被从轻处罚 受贿被判15年
2017-05-31 22:45:00 来源: 长江日报

反腐又有新消息!今天,6名副部级官员同时获刑,其中,三个贪官被判了无期徒刑。原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邓崎琳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邓崎琳


2017年5月31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邓崎琳受贿案,对被告人邓崎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孳息以及邓崎琳家属自愿代为退缴的款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邓崎琳受贿所得的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

200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邓崎琳利用担任中共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武钢集团)党委常委、副书记、书记,武钢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多个企业拓展业务、承揽工程以及为他人职务晋升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539.771588万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崎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邓崎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且认罪、悔罪,主动退缴大部分赃款赃物,具有检举揭发他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去年1月8日,中纪委网站通报了邓崎琳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的消息。其中提到——经查,邓崎琳

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干扰、妨碍巡视工作,对抗组织审查,长期搞迷信活动

严重违反组织纪律,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规多占住房,违规领取奖金,长期占用宾馆客房供个人使用

严重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进行权色交易。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问题涉嫌受贿犯罪

面对镜头反思自己走过的路

去年10月,专题纪录片《永远在路上》播出,邓崎琳面对镜头回首自己走过的路,反思自己变化最大的时期,就是在2004年升任武钢总经理之后。

“做武钢的一把手以后,逐渐地工作也轻车熟路顺利了,也觉得自己有一些成绩。所以一个是骄傲自满,一个是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对亲属做生意视而不见,甚至默许、纵容。有一些下属和一些个体户老板给你送一些钱物、东西,刚开始也不敢要,到后来这些东西也就麻木了,也就收受别人这些钱财。”

“当一把手以后没有制约了,没有人管你。在这个管理上、决策上、人事上,各个方面他那一票,不管在哪个会上都是很重要的。就是一把手签字,总会计师签了字还不行,一把手要签字,这个责任也是很大的,这个时候你自己又放松要求、放松警惕,就很容易出问题。忘记了自己是谁,权力是谁给的,是干什么用的,都忘记了。”

2009年,经邓崎琳批准,武钢集团第一招待所将原先的露天游泳池改建为室内恒温游泳馆,并只对武钢的主要领导开放。由于邓崎琳去游泳时都会提前清场,这座游泳馆实际上被邓崎琳独占使用。2013年,中央督导组接到群众举报,要求邓崎琳作出说明,但邓崎琳既未如实说明,也没有进行整改。直到2014年,中央巡视组对武钢进行巡视之前,这座游泳馆才开始对外开放。

邓崎琳说:“自己没有仔细想,就是觉得不算怎么回事儿,就是一种脱离群众、享受主义,同时一言堂,把企业当成自己的,这个情况也是有的,如果稍不注意就会滑过去了。”

除了独自占用企业内部游泳池,邓崎琳还长期占用企业内部宾馆客房。这些他认为不值一提的小事,恰恰反映出他把央企当成私人领地,彻底忘记了自己党员领导干部的身份。而这,也是他犯下错误的一大根源。

链接:邓崎琳曾供职武钢40年

邓崎琳,研究生学历,硕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毕业于武汉钢铁学院冶炼专业,后在武汉科技大学获得硕士学位。

1970年7月加入武钢,曾出任多个职位,包括武钢第二炼钢厂副厂长和厂长,武钢生产部部长,武钢总经理助理,武钢副总经理兼武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武钢副总经理兼武钢钢铁公司总经理。

曾在钢铁工业生产与管理方面积累了33年的经验,曾获湖北省劳动模范称号。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是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副会长。中国金属学会炼钢委员会副主任,科普委员会主任,湖北金属学会副理事长。


常小兵:中国电信原党组书记、董事长

2017年5月31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常小兵受贿案,对被告人常小兵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常小兵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常小兵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

1998年至2014年,被告人常小兵利用担任邮电部电信总局副局长、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请托单位谋取利益,收受请托单位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76.28801万元。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常小兵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常小兵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事实,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扣押在案,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保安:国家统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

2017年5月31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统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保安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保安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王保安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保安利用担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秘书,财政部办公厅副主任、综合司司长,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省长助理(挂职),财政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副部长,国家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彩票销售、贷款申请、项目审批、土地开发以及工作招录、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3亿余元。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保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王保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卢子跃:浙江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宁波市原市长

2017年5月31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浙江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宁波市人民政府原市长卢子跃受贿案,对被告人卢子跃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卢子跃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卢子跃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

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卢子跃在担任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义乌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兰溪市委书记、中共临海市委书记、中共台州市委常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丽水市委书记、浙江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中共宁波市委副书记、宁波市人民政府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审批、银行贷款、公司上市、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881221亿元。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卢子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卢子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雪枫: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阳市委原书记

2017年5月31日下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阳市委原书记陈雪枫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陈雪枫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陈雪枫受贿、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或发还相关单位。陈雪枫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

2000年至2015年,被告人陈雪枫利用担任永城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煤矿机械销售、煤炭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5亿余元;2009年至2011年,陈雪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547万余元;2004年至2011年,陈雪枫身为国有公司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滥用职权,在国有企业增资扩股中,擅自决定不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在股权收购中,擅自决定收购项目、收购价格,造成国有公司损失2.24亿余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雪枫的上述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鉴于陈雪枫能够自动到案,被立案调查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了其他犯罪事实,检举他人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滥用职权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部分已挽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成云:四川省原副省长

2017年5月3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四川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成云受贿案,对被告人李成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李成云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成云利用担任中共德阳市委书记、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四川省决策咨询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四川龙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兴瑞科技有限公司、乔天明等单位和个人在项目用地、商业竞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黄全芳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36.3467万元。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成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李成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综合人民日报客户端、央视新闻客户端、凤凰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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