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研究中心项目长金杰,采取虚构专利业务及涂改借款申请单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达429.4万余元,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金杰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宣判后,金杰不服上诉, 4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被查源于中纪委转办的举报线索
今年54岁的金杰是北京市人,案发前是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知产和科技成果研究中心项目长,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简称经研院)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研究中心系经研院下设业务部门。金杰从2009年开始担任“集团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专项”项目长,主要职责为负责中石油集团知识产权专利服务工作。
相关材料显示,根据中央纪委转办举报线索,该中心在2014年3月至5月对反映金杰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并利用职权进行关联交易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发现,金杰与中实友公司业务往来中,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
西城区检察院出具的到案经过显示,2014年5月,中石油集团公司监察局将中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中心原书记、副主任刘某(正处级)、项目长金杰涉嫌受贿犯罪的线索移交该院。
刘某(已退休)证言称,2001年左右,经过经研院领导研究决定,由几名职工成立了中实友公司,代理中石油集团的专利业务,自己和金杰均是该公司股东,后因为两人都属于在职人员,因此2003年五六月从中实友公司退股,但两人仍负责该公司的运营管理。2008年后,刘某基本上不参与该公司管理了。
刘某说,中石油集团会将申请专利的信息交给经研院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研究中心,中心再把业务交给中实友公司进行代理工作,在完成专利代理工作后,中实友公司将相关文件交给经研院,经研院作为甲方定期向中实友公司支付相关费用。金杰负责根据中实友公司代理的专利情况制作专利清单和财务借款单,借款单经刘某、研究中心主任、主管院长、院长、财务主管逐一签字后,经研院才会向中实友公司付款。
刘某说,任职期间,他作为专利代理人通过金杰从中实友公司领取过代理费,也从中实友公司报销过一些费用,还使用中实友公司的款项购买过个人保险产品,但金杰从未和自己说过她在专利清单中掺假的事情,自己在借款单上签字前只进行了粗略浏览,并未进行过逐一核对。
一审犯贪污罪获刑10年半
一审时,金杰当庭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都不认可,她说自己是受他人指使,才通过掺假及涂改借款单的方式虚增代理费用,她对中实友公司并无实际控制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9年至2013年期间,金杰利用职务便利,在申请支付专利代理费用的工作中,采取虚构专利业务及涂改借款申请单的方式,导致经研院向由金杰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北京市中实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多支付费用共计429万余元,后予以支配。
西城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金杰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在案扣押的款项200余万元发还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责令金杰退赔223万余元发还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
二审开庭辩称自己只是经办人
一审宣判后,金杰上诉到北京二中院。金杰在二审开庭时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错误,并表示她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领导刘某让她办的,当时公司招待费额度不够,她只是做了费用表格。
一审时,法院曾认定,2009年及2011年间,金杰使用中实友公司转账支票,支付个人购房、购车款。2009年12月至2012年1月,金杰多次使用中实友公司转账支票,支付个人及刘某购买保险的费用。
对此,金杰在二审庭审中表示,她从中实友公司支取的206万余元,是她代理案件的正常取酬,和被控的虚增、涂改犯罪并没有关系,买房、买车和买保险的钱都是她应得的钱。此外,中实友公司公章、财务章、支票等,都在刘某的办公室由刘某保管。她只是经办人,也控制不了公司。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