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诉讼时效2年改3年 可护债权人权益
2017-04-09 10:19:00 来源: 华西都市报

如今,大家都常听到一个词,“老赖”——欠债不还钱,还耍无赖。老赖也因此上了飞机、高铁和银行业的黑名单。

为什么“老赖”有恃无恐?其实,他们是钻了《民法通则》的漏洞:债主要讨债,必须在两年内提起诉讼,超过两年,人民法院便不会支持,老赖便使出了这招——拖。

4月7日,在华西都市报和四川瀛领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民法总则》座谈会上,学者、专家和律师持续热议“诉讼时效”问题。

多位专家认为,《民法总则》将民事诉讼时效由两年改为三年,是对社会经济形势的适应,将挽救大批诉讼时效过期的债权人,让他们可以继续维护合法权益。

现实尴尬:50万欠债收不回 拿着合同但要不回钱

提起“诉讼时效”,想必很多人想起来头都大了,过了两年起诉期,借出去的钱便很难要回来,下面这家企业便“中了招”。

2014年,这家位于北京的建筑企业,和一家创业公司签订了混凝土买卖合同,按照双方的约定,建筑公司先供货,创业公司则在2014年11月5日前,支付全部91万元货款。

在供货期间,创业公司陆续支付41万元,剩下50万未支付,可到了支付货款的最后期限,创业公司总是推三阻四,拒不支付货款。

因为双方有不错的合作关系,建筑企业不想把事情闹大,答应宽限一些时日,谁知道这一拖,便拖到了2017年。

眼见创业公司没有一丁点还钱的意思,2017年1月,建筑公司一怒之下,将创业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

拿着签字盖章的合同,照理说官司应该会赢,毕竟白纸黑字,谁知道,法院反而驳回了建筑公司的请求,钱要不回来了。

社科专家:超过诉讼时效 大批债权人无法维权

手里拿着合同,白纸黑字,打官司反而输了,这是为什么?记者了解到,法院判决的一个关键理由,便是诉讼时效。

按现行《民法通则》规定,债主要想要回钱,必须在两年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超过两年,法院便不再支持债权人的主张,不再保护债权。

“双方合同约定,在2014年11月5日前支付货款。”7日下午,四川省社科院研究生院院长夏良田分析称,建筑公司要想拿回50万货款,应当在两年诉讼时效内,也就是2016年11月5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说,建筑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已经是2017年1月,已经超过2年期限,法院判决有理有据。

他说,对于2年诉讼时效的问题,其实法学界、律师界早已在不断呼吁,应当进行延长。因为在新的社会经济形势下,2年有效期实在是太短,每年都有大批债权人,因为超过两年期限,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政协委员:诉讼时效两年改三年 可救大批债权人

好消息是,在新《民法总则》里,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再是两年,改为三年。

“我认为这是《民法总则》的一个亮点,是一个进步。”在座谈会上,四川省政协委员、四川瀛领律师事务所主任曾文忠,专门准备了一个关于因诉讼时效过期无法维权的真实案例,并据此分析。

他说,《民法总则》将民事诉讼时效从两年改为三年,在当前民间借贷多发、债权纠纷较多的经济形势下,将挽救成千上万个诉讼时效过期的债权人,使得他们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

就上文提到的建筑公司讨债案,曾文忠委员也进行了具体分析。

他说,按照总则中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的规定,建筑公司在2017年1月30日起诉,仍然在三年诉讼时效内,其债权仍然受法律保护。

成都理工大学法学系主任王明成教授也认为,诉讼时效从2年改为3年,将让很多时效到期的债权人重新燃起希望,向人民法院起诉。

虚拟财产受保护 游戏玩家可依法维权

除开对诉讼时效展开热议,与会专家还对虚拟财产、见义勇为的相关变化,展开了讨论。

其实,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网络游戏,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很多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用钱购买了“Q币”、“点卡”和“游戏装备”。

这些新名词,虽然是在网络世界里虚构的,但却是由玩家真金白银购买的,因此被称为“虚拟货币”。此前,也发生过大量游戏玩家“装备”被盗,和游戏公司产生纠纷的案例。

好消息是,《民法总则》“民事权利”一章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曾文忠委员说,在《民法总则》出台以前,虚拟财产无法定性,保护无法可依,当虚拟财产纠纷案诉讼至法院时,法官十分为难。

他认为,《民法总则》的新规定,功能应该更多地体现在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它可以作为一种权利或者权益而受到保护。

见义勇为致受助人损害 当事人可不担民责

7日下午,一位热心律师在提问环节提出问题,《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制度的变化,究竟有多大益处?

其实,大家可以经常看到这种新闻,路见不平,紧急上前相助,结果却致受助者权益受损了,去帮忙的人,反而承担起了责任。

见义勇为者,要不要承担责任?这是多年来法律界热议的话题。

将在今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曾文忠委员说,关于这一规定,其实出现三度修改,首次规定是非重大过失致受助人受损的,不担责。此后修改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草案四审后,再修改为“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直至表决稿,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

他认为,《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的修改,是为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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