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被判赔偿160万元,可肇事者不仅拖欠不给,反而将价值400万元的一套房产以1元卖给了母亲,受害人家属起诉后,法院撤销了转让房产的行为。为什么该转让会被撤销,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
案情回放
400万房产1元转给母亲
李某开车将王某撞伤,致王某瘫痪,法院最终判决李某赔偿160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仅赔付了10万元便不再继续赔付。此后,受害人王某家属通过法院查询系统,调查到登记在李某名下的一套70余平方米的房产近期被转让,该房产位于通州,目前价格约400万元,房产被转移到母亲名下。受害人家属认为,李某此举系为逃避执行而转移房产,在多次要求李某履行判决未果的情况下,受害人家属将李某及其母亲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这起房产转移行为。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受理后发现,李某为逃避债务,在法院判决后将其名下的房产以1元的价格卖给了其母。庭审中,李母辩称,儿子名下的房屋本是自己出资购买,购买后登记在儿子名下,对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自己不知情,不同意受害人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李某此举对王某的债权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故王某及家属要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这次房产转让行为。
律师解读
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可申请撤销
“李某与其母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于可撤销的行为。”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浩公说,《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李某为逃避债务,以1元价格将自有房屋出售给其母,对受害人的债权利益造成实际损害,因此该转让行为应予撤销,该行为自始无效。
那么,假设交通事故发生后,尚未经判决成立债权债务关系之前,李某以同样方式转让房产,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呢?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据此,作为第三人的受害人可以申请法院认定该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撤销权须在知道撤销权事由起1年内行使
王浩公介绍,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有几个需要注意的情况。
第一,如何判断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第二,时间问题。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该撤销权消灭。
第三,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导致债务人现有财产不足以偿付债权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如果债务人以合理价格转让财产,那么该转让行为不必撤销,但是所获钱款应用于偿付债权人。”王浩公说。
1元转让导致无法执行 情节严重或涉嫌犯罪
根据最高法最新执行规定,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法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被执行人已经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请求执行该债权的法院协助扣留相应的执行款物。
王浩公说,该规定对构成犯罪的规避执行行为加大了刑事制裁力度。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交出或者隐匿、销毁、制作虚假财务会计凭证或资产负债表等相关资料,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或者拒不协助执行等,损害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李某1元转让房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王浩公认为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中对该罪的量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华商报记者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