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市合伙人”创新创业失败十种情形免责
2016-12-16 08:58:00 来源: 长江日报

(李晓萌 通讯员武人才)政府与人才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共历艰辛、共创未来——武汉对“城市合伙人”作出的这一承诺,如今有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昨日,我市正式出台《关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支持“城市合伙人”持续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对“城市合伙人”创新创业中的10种失误、失败情形予以免责,并提供持续支持,保证他们事业失败后仍能保持体面有尊严的生活。

充分挖掘“失败价值”,《实施办法》还提出:建立“失败项目数据库”,汇集实验过程、数据、结果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公开,避免重复犯错,提升社会整体创新能力。

《实施办法》强调,要坚持实事求是,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导致的失误与消极被动、不负责任的错误区分开,对创新创业过程中的探索性失误、失败予以理解和宽容。

遵循创新创业活动规律,参照市场认可、社会认可、行业认可的标准,《实施办法》对“城市合伙人”创新创业中因不可预知风险造成的失误、失败,规定了10种可予宽容和责任免除的情形,并纳入持续创新创业支持范围。

“城市合伙人”和相关单位、个人在项目实施中出现失误、失败,认为符合免责情形的,可向市委人才办提出免责申请。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城市合伙人”计划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实施办法》也提出了免责规定:凡按程序集体决策,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

《实施办法》规定,经确定予以责任免除的“城市合伙人”,可获得五方面创新创业持续支持。

10种创新创业失误失败情形

可予宽容免责

1.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受不可预知因素影响造成失误或偏差的;

2.项目有风投参与,政府以资助方式跟投的;

3.项目投入以企业为主、政府资助为辅,企业承担了主要经济损失的;

4.项目实施过程中引进了国内外产业领军人才,或获得了符合立项目标的发明专利授权,或实现技术成果本地转化的;

5.项目因不可预见困难造成逾期,申请延期后能够继续完成的;

6.项目技术可入股其他企业,且后期可继续进行的;

7.企业通过其他融资渠道能够继续推进项目的;

8.项目运作失败,但技术成果通过交易获得的收益不低于政府资助资金投入的;

9.项目运作失败,但企业继续获得风投支持的;

10.项目运作失败,但企业不存在严重挥霍浪费行为的。

免责“合伙人”可获五方面创新创业持续支持

资助资金不予追偿。对“城市合伙人”所接受的政府资助资金不予追偿,且不影响继续申请政府资助资金。

风投损失予以补偿。因“城市合伙人”创新创业失败造成投资机构损失,对投资机构按实际投资损失的30%—60%给予补偿,对单个项目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单一投资机构补偿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并帮助协调解决产生的经济纠纷,缓解人才来自资本的压力。

人才损失予以弥补。设立人才创新创业保障基金,建立政府资助和人才互助机制,降低人才办公、居住、社交、学习成本,保证“城市合伙人”创新创业失败后仍能保持体面有尊严的生活。

再次创业予以支持。“城市合伙人”项目经行业评估仍然具有发展潜力,能够形成新成果、新技术的,支持继续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经认定能够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作出重大贡献的,推荐申报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和科技计划项目。

创业过程予以信任。给予“城市合伙人”及相关单位、个人更多的项目管理自主权,鼓励人才参与重大决策、重点项目,对人才创新创业过程不予干涉,充分信任、放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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