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一个要求汇款的电话后,宋先生向对方账户汇款5万元。感到被骗后宋先生立即要求银行冻结该笔汇款并报了案,但4个多月后该笔钱款还是被人取走。宋先生认为银行应承担责任,起诉到法院索赔。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驳回了宋先生的诉求。
2014年12月19日,宋先生接到一电话要求其汇款,他根据对方要求汇了5万元。但在汇完钱后,宋先生感觉被骗,立即向银行求助,银行查询发现钱还在对方账户内。通过银行客服电话,宋先生报请冻结了该笔汇款,并向警方报案。
宋先生称,此后他多次问银行,银行都说该笔钱被长期冻结,不会被人取走。但到2015年4月30日,宋先生被告知该笔钱已被取走,账户也被注销。钱在被冻结的情况下被取走,宋先生认为这是银行的错,故诉请海淀法院判令银行赔他5万元。
银行方面则认为,这笔钱是宋先生汇到了冯某账户上,储户便是冯某,银行也应保护冯某的账户安全。由于目前诈骗案高发,宋先生声称感觉被骗向银行求助,银行查清了该笔款项,并办理了临时冻结,还协助宋先生到派出所报案。但根据有关规定,任何个人及单位不得对个人账户进行冻结扣划,只能是公安等有权机关进行。在该笔款项自行解冻前,宋先生并没有取得公安机关或法院等有权机关的冻结手续,因此银行无法拒绝冯某自行解冻。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在办理该笔业务时并无过错。银行对该笔款项采取的临时冻结,是控制所转账户内款项只进不出,除银行卡持卡人本人外,其他人不能支取账户内款项。但持卡人是可以到原开户行进行解冻的,故并不能达到完全拒付,且银行也无权完全冻结该账户。现冯某在其开户行就涉案的账户进行解冻并支取款项、注销账户,银行并无过错,故宋先生要求银行赔偿损失5万元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