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落马贪官的“罕见”罪名有哪些
2016-11-02 08:45:00 来源: 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贪官的罪名可能有哪些?

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除了大家熟悉的这些,其实还有隐瞒境外存款罪。这个罪名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是最近才注意到的。

最高检官网10月31日披露,上海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戴海波(正局级)涉嫌受贿、隐瞒境外存款犯罪一案,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终结,日前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不过,戴海波并非涉嫌隐瞒境外存款犯罪的第一人。

谁是十八大后第一人?

政知道(ID:upolitics)注意到,就在5天前的10月26日,内蒙古检察院认证微信公号披露称,近日,通辽市政府原副市长许亚林(副厅级)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许亚林虽然只是副厅级官员,但其涉及的罪名很多——“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足足六项之多。其中,隐瞒境外存款罪是其中之一。

许亚林也并非十八大后首位涉嫌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官员,第一人可能跟他一样是内蒙古官员。

目前公开报道可检索的涉嫌该罪名的案子是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党组书记武志忠及其妻子于惠珑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一案。2013年9月16日,该案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当年12月1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武志忠、于惠珑(武志忠妻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武志忠无期徒刑,判处于惠珑有期徒刑9年。

9个月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21世纪经济报道》就此案进行报道时曾指出,二审裁定将决定“其是否可能成为级别最高的隐瞒境外存款罪官员。”

何为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并非新罪名,其在刑法中已存在近二十年。

刑法第395条,隐瞒境外存款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起,被列为贪污贿赂犯罪范畴内的一项单独罪名。

第395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该罪名随着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实施而生效。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不过,据政知道(ID:upolitics)了解,近二十年来,适用该罪名的案例并不多。

网络公开可检索的适用案例,最早可追溯至2003年,当年8月21日,深圳地铁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马恭元,因犯受贿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时隔4年后,2007年,广州、上海、北京均有适用该罪名的案例披露。对上海而言,这是该市查处的首例隐瞒境外存款案——上海市嘉定区供销合作总社原主任张伟民,犯贪污罪、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四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2007年后,至十八大前,公开报道中都未见相关案件。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出一例,2010年,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子信息产业管理处原处长徐绍敏,犯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案例少因查实条件差

隐瞒境外存款罪写入刑法近二十年,为何适用案例如此少?

“现实中比较少见很重要的原因,是查实的条件比较差。”知名刑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对政知道(ID:upolitics)分析说,“从罪名的角度来讲,刑事案件的罪名责任完全在控方,要从官员的境外存款中查找国内的犯罪所得比较困难,造成有些案件虽然有一些线索,但是无法查清楚,不能达到法律需要的证明条件。有些案件经过分析、评判,最终就不以该罪名进行起诉。”

政知道注意到,上海2007年查处的首例隐瞒境外存款案,就是因成功得到香港廉政公署协助才最终定罪。

检方在对与张伟民案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时,一名张伟民的“老部下”向检察官提供了一叠书面单据,单据显示了张伟民曾在香港开设账户并向美国转移资金,涉案金额达344万元。这笔钱最终成为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定罪依据。

“受司法管辖权限制,我们只能委托香港廉政公署协助取证。协助取证程序复杂,审批时间漫长,此前曾有检察机关欲赴境外取证,但因等待批复时间超过侦查期限,最后不了了之。”负责办案的上海嘉定区检察院事后披露说,“经向市检察院二分院、区委、市检察院报告获批准,又经市检察院反贪局审核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我们终于得到了最高检的‘破格’支持。等办齐赴港手续,时间已过去近4个月。”

最终,他们在香港廉政公署的帮助下,获取了嫌疑人张伟民在香港汇丰银行的账户资料,并约见该案一名重要证人——股市操盘员,成功做完笔录。

这类案件今后可能会多起来

在洪道德看来,官员隐瞒境外存款被发现,一般是通过两种途径:一种行贿人是境外的,国内受贿人要求行贿人将行贿款项直接存在境外,这种暴露主要是从行贿人角度进行突破;另一种是通过代理人境外存款,当事人因为到国外去存款不方便,在当地委托代理人帮助协办事情,侦查机关从代理人途径查实的。

“现在党内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内部已经在很严格地执行,如果隐瞒不报很可能在被调查后确定为该罪名。”洪道德说。

政知道(ID:upolitics)注意到,戴海波一案就是如此。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海波利用担任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公司、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市浦东新区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上海市南汇区区委书记,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境外银行开设银行、股票、基金账户,存款数额较大,未按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依法应当以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今后,这类案件可能多起来。”洪道德说,“我们正在和一些国家、地区加快建立刑事司法协助,如果刑事司法协助建立起来,一旦有线索——犯罪嫌疑人将非法所得存在某个境外的机构,中方即可通过协助请求对方机构提供帮助。”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目前隐瞒境外存款罪在查处上存在尴尬之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说,中国在官员必须报告其境外存款方面的法律规定“不是很清晰”。据他了解,目前,在党的纪律方面,有要求处级以上的干部都要申报财产,但在法律上尚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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