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3日晚,陕西省澄城县一镇政府4名公职人员驾车外出吃饭时,途中车辆撞上一“非站立”的65岁老人。4人未能及时保护现场实施救援,几分钟后一辆出租车又从被撞老人身上碾过。4名公职人员决定顺隐蔽小路逃逸回家,而老人又被第三辆车碾过,警方赶到后确定死亡。老人被第一辆车撞击前是否死亡,成为该案的关键。
2016年10月28日,澄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管交通事故的副大队长韦中利对党锋波很不满意,“赔了40多万元了还不满意,为何还要叫记者来呢”?
今年40岁的党锋波在西安做些小生意,2015年11月23日,党锋波的父亲黄福奇从西安回澄城老家吊唁一村民后,死在了村子外面的108国道上,警方认定至少有3辆车从其身上碾过。
65岁老人回乡参加葬礼出意外
10月27日,在澄城县一家宾馆里,党锋波讲述了父亲遇难前后的经过。党锋波说,自己家里兄妹二人,他跟随母亲的姓氏姓党,妹妹跟随父亲的姓氏姓黄。父亲黄福奇早年在新疆当兵,后来从部队转业到四川一家企业,后调回陕西省澄城县董家河煤矿上班。事发时,父亲黄福奇已65岁。
退休后的黄福奇和老伴跟随儿子党锋波到西安生活。但是,老家要是有个红白喜事,老人必定回乡参加。
2015年11月21日,乡里有人去世,黄福奇从西安回澄城老家参加葬礼。11月23日,将逝者埋葬完后,黄福奇开始到一些关系较好的朋友处走动,没想到这竟成为他生命的最后时刻。
69岁的澄城县韦庄镇韦二村村民姚有江说,1968年,他和黄福奇从澄城县一起到新疆当兵,后来二人一同分配到四川一家工厂。上世纪80年代初,二人又先后从四川调回陕西省澄城县董家河煤矿。
姚有江说,黄福奇退休后,跟随儿子在西安生活,但他每次回来总要到姚有江家小坐。黄福奇住在108国道东面,姚有江在108国道西边开了个小农资商铺,两人距离也就隔条马路。
这次,两人叙旧后,黄福奇就离开了。姚有江说,当时天快要黑了,“应该是6点左右”。
到了晚上8点半左右,姚有江的儿子从外面回来后说,外面的马路上一老人被撞死了,可能是黄福奇,姚有江听闻立即赶到案发现场,确认死者就是黄福奇。
有3辆车从老人身上碾过
距案发现场100多米有一家商店,老板陈晓军依然记得当时情景。10月28日,陈晓军在案发现场讲述了那起车祸。
车祸发生在108国道上,108国道从村子中间穿插而过,陈晓军的商店就在村子东面。陈晓军说,当晚6点多,他在商店坐着,突然两位买东西的人告诉他,马路对面好像发生了车祸,一人躺在地下。
陈晓军立即赶过去,已是夜幕降临,光线不是很好,当时下着小雨,雨中夹杂着雪花。
陈晓军看到一个人侧卧在地上,为防止意外发生,陈晓军说他就站在这个人的外侧,向过往的车辆示意绕行,防止发生事故。
就在这时,一辆小车急速驶来,陈晓军立即示意绕行。“可能司机以为夜雨天有人在挡车有点胆怯,还是从外道快速而过”。
这辆小车从侧躺在雨里的黄福奇身上碾过,司机将车停了下来,然后再倒车回来,最终确认自己是从一个躺倒在地的人身上驶过去的。
陈晓军说,看到此情景后,他打电话报了警。
比陈晓军更早赶到车祸现场的是另外一男子李某。李某回忆说,当时他驾车从此经过,看到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小车停在靠近路中间的双黄线的地方,路外侧有一团黑乎乎的东西。
李某看到这辆停着的小车打开着大灯,车上有人下来在商量什么事情。就在这个时候,又有一辆出租车由北向南驶来,这辆出租车颠了一下还是未停车就离开了。李某跑过去一看,“妈呀,地下确实躺着一个人”。
随后,李某打了110和120。李某和陈晓军推断,停在马路靠近双黄线地方的小车很可能是第一个肇事的车辆,后来驶过的出租车,应该是第二辆肇事车辆。第三辆小车肇事后停下来,应该是最后一肇事车。
肇事逃逸的车内有4名公职人员
交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该男子已经死亡。经群众辨认,死者就是黄福奇。在死者躺着的地方再向北约40米,找到了黄福奇身上的钥匙。
警方随后调取了附近一家商店的监控器,并走访附近群众,确认在最后一辆车碾压过黄福奇前,还有车辆碾压过黄福奇。
经过警方调取附近路口大量监控后,一辆车牌照为“陕A76×××”的小车被警方锁定为此案的第一辆肇事车辆。
约半个月后,该车司机严某被警方抓获。令警方意外的是,肇事司机竟然是澄城县寺前镇政府的工作人员。而当时车内还坐着严某的3名同事,3人均为镇政府干部。
经过现场遗留物的对比,严某承认,当晚他们4人相约外出吃饭,途经此处的时候遭遇车祸。他们商量后因为害怕,就决定逃逸。警方调查发现,他们4人在返回时,没有走原路,而是找了一条乡间小路返回。澄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长郭正勇说,严某还有毁灭证据的行为。
此后,4人好像没有发生什么事一样,继续在政府上班。案件告破后,司机严某被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后又被取保候审。
澄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随后委托有关机构对此次事故所涉及的一些技术问题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的结果是,黄福奇在被第一辆车碾过前,是“非站立状态”,这就意味着当时黄福奇可能是蹲着、躺卧着、趴着等状态。
2016年2月26日,澄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警方认定,小车司机严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警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时交警部门还认定严某在事故后逃逸,应该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第二辆碾压老人的出租车也被警方找到,警方认为出租车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等,应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第三辆车警方认为在夜间行驶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但其未降低速度驶过而肇事,第三辆车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肇事逃逸车里的一女子今年被提拔副镇长
据了解,当日小车里除司机严某外,还有镇政府干部刘某(女)、王某(女)和杨某。当时严某已从基层镇政府调到了澄城县广电文化局上班。32岁的严某在电话中承认其当时逃逸的事实。但他辩称,当时他驾车撞到了人后,老人已经死亡。他下车后也确认被撞人已死亡,没有实施救援的必要,所以他驾车离开了。
华商报记者问到,“你是如何确认车辆在碾过黄福奇前是否已经死亡了呢?又是如何确定碾过后的黄福奇已经死亡了呢?”
严某说“无法确认”。
当时一起乘车的刘某说,发生车祸后,两位男同事下车到现场看到黄福奇已经死亡,她和另一名女同志因为害怕,所以没有太靠近现场。
“两位男同事如何判断黄福奇已经死亡了呢?是蹲下来摸呼吸、听心跳、按脉搏、看瞳孔了吗”?对于记者的疑问,刘某说没有。“就是感觉人已经死了”,刘某说。4人中,刘某是年龄最大的一位,40岁左右。
4人中的王某30岁出头,今年7月份,她被提拔到了澄城县韦庄镇任副镇长,主管计划生育工作。
王某说,“当时我看到发生车祸,还提醒司机应该报警,司机没有报警我也没有办法,因为我觉得我自己没有权利报警,看到人死了,我们就走了”。
对于车内男子杨某,记者一直未能联系到此人。
华商报记者还注意到,3人均称,当天下午下班后,4人相约开车去相邻的大荔县吃饭。没想到就遭遇车祸,发生车祸后,4人沿小路返回。当晚,车开到澄城县城的修理厂,对破损的保险杠、灯具进行了更换和修复。
至于为何事发后离开现场,3人都称,车祸发生后,现场有两个人,一个是一家商店的老板,另外还有一名当地村民,这名村民说,你们倒霉,这个人他下午出来倒垃圾的时候已躺在这里死亡了,你们还不赶紧跑等啥呢。3人说在这名村民的“点化”下,最终选择逃逸。随后,华商报记者找到了上述开商店的老板陈晓军和另外一最早报警的男子李某,他们均否认了上述说法。而交警部门在调查中,也未找到上述“点化”的村民。
谁也说不清楚的“党纪处分”
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如果不追究严某车内其他3人的刑事责任,至少要从党纪政纪上给予处分。
对于此事,澄城县寺前镇纪检委书记王杨民考虑了一两分钟后说,他听说过此事。但王杨民认为,不应该用一些未经查实的消息给同志以处分,这样做不严谨。“既然听说过此事,是否按照纪检部门的规定,能否将此事当做线索进行摸查,然后根据情况进行查处呢”?对于记者的疑问,王杨民说自己才来几个月时间,确实不清楚此事。
随后,当时肇事车内的寺前镇工作人员刘某说,单位已经给予了处分。领导分别找他们谈话,批评教育,而且还写了检讨。那么到底给予何种处分呢?刘某说自己也说不清楚。刘某同时承认,车内的3个人凑了5万元钱给了严某,让他用这些钱给被害人家属赔付。
作为副镇长的王某称,她也受到了党纪处分。到底是什么处分呢?王某说当时的镇党委书记魏有俊对她进行了谈话,她也写过检讨,处分应该是“批评教育”。
党纪处分是否有“批评教育”呢?随后,王某开始用办公室电脑上网,在百度里面查询后发现党纪处分最轻的是“警告”,她认为纪检委给予自己的处分是“警告”。
昨日,寺前镇党委前书记魏有俊说,一直没有给严某以外的3人处分,原因是要等到公安机关侦查完了后再说。但华商报记者了解到,在2016年3月公安机关已侦查完结。
有当地知情者说,寺前镇出现这样的交通肇事案,而且车内4人均是公职人员,为了不牵连领导以及不影响到每个人的前程,所以一直没有对车内人员进行党纪政纪追责。
“非站立”成为案件定性的关键
党锋波一直对于父亲当时是“非站立”的鉴定结果难以接受,党锋波说,他曾给交警部门提出重新鉴定,但交警部门称,当时一些物件和证据已经丢失,所以很难启动再次鉴定。
据村民说,黄福奇从来滴酒不沾,村里安葬人当天也未喝酒。黄福奇的儿子党锋波说,父亲身体很好,平时在西安还经常打乒乓球。
10月28日,澄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郭正勇说,目前这些物件已找到,党锋波随时都可以提出重新鉴定。
交警副大队长韦中利说,目前无法确定严某在第一次碾过前,黄福奇“非站立”在马路上,是否具有生命体征。
澄城县检察院认为,在当时没有和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前,就将犯罪嫌疑人严某取保候审显然是未按照常规来办案的。
检察机关此前确实收到过交警部门的起诉意见书,但是因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曾让交警部门补充材料。真正的收到起诉意见书是在2016年10月8日,但是目前根据材料来看,可能需要退回去补充侦查。因为侦查机关没有给出当时“非站立”的黄福奇是否死亡。
同时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说,“非站立”的被害人此前是否死亡,也可能牵扯到第一辆肇事车司机乃至其他3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
澄城县检察院公诉科一位负责人说,此案最后在检察机关的结果无疑有三点:第一,检察院认为符合起诉标准并起诉;第二,不起诉,因为不构成犯罪;第三,存疑不诉。
据了解,此案的民事部分经过法院判决,基本解决。但是,被害人家属未给严某出具谅解书。法院判处三辆车的保险公司分别赔付被害人家属“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11万元”。
判犯罪嫌疑人严某赔付6.7万元;第二辆车司机和第三辆车司机分别赔付约1.4万元。总计赔付被害人家属42.6万元。
昨日,陕西省交警部门一资深警官认为,“非站立”很难鉴定出来。因为车辆与行人在运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很难用事后的状态反推演出事前的瞬间状态,“非站立”的鉴定无疑要鉴定被害人和车接触的部位,因为车受损的部位相对容易鉴定一些,但是该肇事车辆当晚就维修和更换了受损部位,加之其有毁灭证据的嫌疑,将加大鉴定难度。但是对于被害人的鉴定更是难上加难,先后3辆车撞击、拖挂被害人,其身上已是伤痕累累,从捡到受害人钥匙的地方来看,加之小车底盘较低的原因,被害人至少被拖行数十米,这样就很难找到被害人身上的哪一处伤是和第一辆车的接触点,所以,得出“非站立”也令人难以理解。
同时,该资深警官认为,虽然严某有肇事逃逸的情节,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可以提前赔付,但是,法院最终认为严某肇事逃逸成立后,有关部门就应该从严某处追回这笔资金,这笔钱追回来后应当进入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但是,现实中这种资金追回的寥寥无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