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版网约车新政” 公开征求意见
2016-10-15 08:40:00 来源: 武汉晚报

车辆轴距不小于2.7米 注册须未满3年 车主须有本地户口或居住证 驾龄满3年

车辆初次注册未满3年,安全气囊不少于4个,轴距不小于2700mm,才能在武汉当网约专车;车主拥有本地户口或本地居住证,驾龄3年,没有交通肇事、酒驾、吸毒记录,才能在武汉开网约专车……

昨天,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和市交委网站公布了《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武汉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

什么车能当网约车

根据细则,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要符合以下条件:

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在本市登记注册,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3年;车辆具有车身电子稳定系统,安全气囊不少于4个,轴距不小于2700mm;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轴距不小于2650mm,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且功率不小于100kw;要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和承运人责任险;要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尾气排放符合我市环保标准。

另外,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解读:我市交通部门有关人士介绍,自车辆初次注册起未满3年,是要求新车或较新的车辆才能成为网约车,保证车辆的洁净和性能。

轴距不小于2700mm,按照汽车市场的划分,是中型以上的车型,保障乘客乘坐得较为宽敞舒适。新能源车辆的轴距要求略小,是鼓励使用新能源车型。

什么人能开网约车

细则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要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证;取得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没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没有吸毒记录,没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没有暴力犯罪记录;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记录。

解读:我市将网约车纳入出租车管理范畴。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通常是因为发生了劣质行为,为保障网约车的服务质量,这样的人5年内也开不了网约车。

价格不能再随意涨跌

细则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需要实行动态加价的,要制定动态加价规则,向市价格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要保障运营安全,保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正常使用,对服务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要设置固定电话受理投诉,对乘客的投诉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调查处理完毕;责令投诉较多、服务恶劣的驾驶员或车辆退出营运,并上报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

解读:网约车平台可以根据不同时段、不同天气、不同季节的供求情况动态调整运价,但不能想加就加了,今后调价要向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后才能实行。

平台、车辆、司机各持一证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平台公司要取得有效期为6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车辆,使用性质要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驾驶员要经过考核,取得注册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要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营运。

司机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细则规定,网约车要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车发票,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不得安装顶灯、空车待租标志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标识,可以在接入平台的车辆上张贴或喷涂网约车标识。

网约车驾驶员要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要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收费,不得违规收费;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营业站排队候客;要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保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运营设备完好。对违反规定者,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醉酒乘客要有人陪同乘车

细则对乘客也有要求: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支付车费;不能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不能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不能在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损坏车内设施设备;醉酒者乘车,要有人陪同、监护。

网约车不享受油贴ETC优惠

昨天同时上网征求意见的还有《武汉市深化改革推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网约车不享受国家、省、市关于巡游车的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城市道路交通优先通行、城市ETC优惠等政策。

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市民可以在10月20日前,通过信函方式,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将意见寄至: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武汉市江岸区洞庭街127号),或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办公室(武汉市汉口黄孝河路97号);或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whfzbzqyj@163.com或whkyczqcglc@163.com

本报记者胡蝶

制图董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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