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刚在武昌徐东大街买了房的多名业主接到家装、家居公司的推销电话。最让他们反感和不安的是,打来电话的推销者指点道姓,甚至报出门牌号码、房屋面积,于是向警方举报。今日,楚天都市报记者从武昌警方获悉,9月26日,民警在汉口建设大道某单位信息中心抓获高级网管吕某,现已查明吕某窃取、倒卖30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经过6次层层转卖大量外泄,至少转卖了161万条次之多。
刚买了房就接到推销电话
9月中旬,在武昌徐东大街一处楼盘买房的李先生接到一个推销电话,对方询问是否需要订制家具。不知是何用意,对方不仅报出了李先生的名字,还提到了李先生所购房屋的门牌号码甚至户型、面积,虽然语气彬彬有礼,李先生感到自己的个人信息外泄,感到气愤和不安,后向武昌区余家头派出所反映。
余家头派出所还接到辖区其它名业主举报:“我们家居公司也在徐东大街,离您很近。”根据推销者自报的信息,民警着便衣走访多家装修装潢公司、家具建材市场,查出该名推销者名叫张某奇,26岁,洪湖人,是公司业务员,9月18日中午在徐东大街一家家居市场5楼将其抓获。
民警检查发现,张某奇的手机聊天记录和转账信息显示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再查其笔记本电脑,储存有约10万条小区业主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遭层层倒卖
张某奇交代,信息是以每条四五毛钱的价格向侯某购买的,他和侯某是在“武汉信息交流”QQ群里认识的,群里大多是年轻的业务员。他还交代,因为工资收入主要靠销售提成,为了冲销售业绩,自费购买这些信息,花了几万块,但没有亏本——他把这些信息又转卖给业务员刘某、胡某,收支相抵,反而赚了1万元。
当日下午,民警赶赴沌口某小区抓获租住在此的侯某(24岁,建始县人),随后又抓获刘某(25岁,湖南郴州人)、胡某(34岁,随州人)。
侯某非法销售的公民个人信息从何而来?他交代是向金某(34岁,新洲人)购买的,金某是他2014年在一次朋友聚会时认识的。
9月20日上午,金某在武昌绿地国际金融城租住处被抓,交代了上线刘某(21岁,汉川人),两人曾在同一家装修公司当业务员。民警追踪至江汉路抓获刘某,刘某供出了朋友张某(32岁,沙洋人)。
9月22日,张某在九峰某小区租住处被抓,警方在其电脑内查获3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张某交代,他毕业于武汉体院网球专业,去年曾在某装修公司担任销售主管。他的信息来源是在某部门信息中心负责维护网络和数据的高级网管吕某。
至此,层层追踪终于看到了源头。
源头竟是科技公司高级网管
9月26日上午11时许,民警来到汉口建设大道某单位信息中心找到吕某,吕某一阵慌乱后,承认窃取、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警方在其个人电脑中提取3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
武昌区余家头派出所办案民警介绍,吕某今年34岁,籍贯宜昌,就职于上海一家科技信息公司。2012年,该公司签约为武汉某单位开发信息系统,吕某带领6人小组来到武汉,负责网络和数据维护,吕某作为负责人唯一拥有网络管理员最高权限。此后吕某一直在武汉上班,还买了房。
吕某交代,去年初的一次饭局上认识了在装修公司当销售主管的张某,后来成为朋友。张某提出需要新建小区业主的信息,以便“冲业绩”,吕某利用工作便利陆续从公司开发的信息系统中盗取购房人信息,以每条0.25-0.35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仅今年2月份以来便盗取了19个新建楼盘的业主信息,以3500元卖给张某。系统建成运行稳定后,该公司调派另外主管人员负责网络维护,吕某转而负责武汉地区的营销工作,按照规定,新负责人才是唯一可以掌握资料查看权限的,可是吕某一直违规保留着自己的权限。
吕某说,他年薪几十万元,这点小钱对于他“不算个么事”,一开始,他没觉得盗卖信息的严重性,后来卖多了觉得不安,但受利益驱使,抱着侥幸心理,没有停手。
30万条信息至少倒卖161万条次
办案民警介绍,目前查明吕某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30万条,倒卖给张某非法获利近7万元。这些信息被层层转卖,在本案中就倒卖了6次之多,仅在这一条线倒卖累计161万条次、交易金额约16万元。
更可怕的是,越到倒卖链条的后端,扩散的范围越广。例如,本案中第一个落网的张某奇交代,大约向几十名群友出售了信息。在本案中,为了尽快挖出源头,专班民警层层追查上线,对于每个环节中扩散的下线,暂未腾出手来侦查,如果全部追查完,无疑将会是一个惊人的数字。目前该案中已将8名嫌疑人刑事拘留,下一步将继续深挖其他下线。
本案购买信息的链条中,买家大多是装修装潢和家具公司的业务员,起初购买信息是为了“冲业绩”,个人自费购买,接着发现买来的信息还能再卖,不仅能收回成本,还能赚钱,倒卖信息牟取的利益大大超出了“冲业绩”的需要。
记者看到警方收缴的一份“推销笔记”,在一张30多名业主的名单上,标注着3次打电话的简要记录,如,业主回答:不打算装,刚生小孩没时间,在外地没回,已经开工了,没钱,不需要,等等。还有的标注着“秒挂,不说话”等,也有个别业主同意谈谈。
今日下午,就在记者写作此稿时就接到推销电话:“您好,我们是……想请您过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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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吴昌华通讯员孙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