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省十条”降低看病费用 力控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2016-08-13 09:01:00 来源: 武汉晚报

参保患者医疗费用中个人支出占比逐步降低,检查和化验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逐步降低,门诊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20%

昨天,我省召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新闻发布会,省卫生计生委联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出台了《湖北省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十条措施,力求在降低群众医疗费用上有所突破。

《意见》明确,到2016年底,各地要初步建立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到2017年底,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监测和考核机制逐步健全,参保患者医疗费用中个人支出占比逐步降低,居民看病就医负担进一步减轻。

十条医疗费用控制措施

为实现控费目标,全省将采取十条医疗费用控制综合措施:

1、通过推行临床路径管理,采取处方负面清单管理,开展大型公立医院巡查等手段,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

2、在2016-2018年大力开展过度医疗专项整治活动,着力纠正过度检查、过度用药、过度治疗等突出问题。

3、建立医疗费用指标公示制度,选取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药占比、平均住院日、参保患者个人支出比例等十项医疗费用指标,对全省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定期公示。

4、强化医疗机构内控制度,控制医院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5、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规模,合理把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

6、实行药品分类采购,降低药品耗材虚高价格。

7、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

8、转变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破除以药养医机制,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

9、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和布局,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的分级诊疗体系。

10、实施全民健康促进和健康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患病率和医疗费用增长。

设24项主要监测指标

《意见》列出了24项医疗费用控制主要监测指标及要求。以下费用应逐步降低:

1、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及增幅

2、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及增幅

3、参保患者个人支出比例

4、医保目录外费用比例

5、检查和化验收入占医疗费用比重

6、平均住院日

同时要求,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不超过35%;门诊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20%;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

各地以24项检测指标为基础,建立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并根据监测情况,对监测指标按地区、按医疗机构进行排序。

《意见》要求,严格实施考核问责,将控费目标实现情况与公立医院基建投入、设备购置投入、重点学(专)科建设投入、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挂钩。

将控费目标实现情况作为公立医院等级评审准入、新增床位审批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的重要依据。

将医疗费用控制工作纳入对所属公立医院目标管理、院长年度绩效考核和院长任期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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