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竞价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等。财产变现是实现债权人利益的关键环节,其中司法拍卖是财产变现的最重要途径之一。据统计,每年全国法院的执行财产价值约6000亿,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要通过司法拍卖的途径予以变现。
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
《规定》明确:“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孟祥解释说,传统拍卖理论认为,拍卖应该不少于两个人参与。网络司法拍卖具有全程、全面、全网络公开的特征,从拍卖开始直至竞价结束,竞买人随时都可以参与拍卖。因公开不充分、信息不对称导致不公平竞价的可能性已经降到最低。
他表示:“如果一人竞拍的价格高于起拍价被认定无效,一方面有损司法拍卖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流拍后第二次拍卖价格降低,反而不利于财产变现和当事人的债权实现。因此《规定》明确,即使参与竞买人仅为一人,只要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即成交。”
竞价时间不少于24小时
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此次《规定》结合网络拍卖的特点,改变了传统的拍卖竞价模式,充分保证竞买人和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明确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孟祥表示,24小时可以涵盖各种人群参与竞价的时段,方便潜在竞买人参与,有助于提高拍卖的成功率、溢价率。
同时,考虑到不同地区网络通讯情况相差较大,为最大限度保证充分竞价,防止技术或人为因素干扰出价,拍卖采取最后阶段延时五分钟规则。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方为成交价,网络拍卖的总时长可能因为不断的出价和时间顺延而高于24小时。
严禁网络服务提供者后台操控
由于网络拍卖平台的后台控制具有隐蔽性特点,一旦在拍卖程序中设置后台操纵功能,出现操纵拍卖行为,参与各方会对该平台进行的所有拍卖行为产生怀疑,可能引发大量纠纷。因此,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制。
《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除执行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拍外,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及其近亲属也不得参与。
据悉,规定还明确,存在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或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露保密信息等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
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为防止网络司法拍卖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影响司法拍卖的规范性和公开性,《规定》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一个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据悉,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意提供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可申请纳入名单库,其提供的平台应当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保证信息公开充分、功能齐全完备、系统独立安全、程序运作规范。
孟祥解释说,最高法将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采取统一标准,依照严格程序,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除名。“在具体个案中选择网络拍卖平台时,最高人民法院并不干预,而由执行法院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从名单库中选择一家实施拍卖。”
特定情况下可申请国家赔偿
《规定》中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若符合特定情形,法院应当支持。“特定情形”包括因拍卖财产展示和瑕疵说明导致买受人重大误解,因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导致拍卖结果错误等。
同时,《规定》明确,“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据悉,该《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
释疑
网络司法拍卖是否需要支付佣金?
网络司法拍卖中,有拍卖成交价低至六元的茶叶罐,有高至4.64亿元的土地使用权,有的拍品经过1800余次竞价最终成交。针对“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是否需要支付拍卖佣金,以及拍卖辅助工作的费用如何承担”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作了解释。他说,拍卖分为商业拍卖和司法拍卖,网络司法拍卖是司法拍卖。商业拍卖中,拍卖机构的各种行为都是有偿提供服务;司法拍卖并不是拍卖机构、拍卖行在拍卖,是法院在拍卖。
张根大解释说,商业拍卖适用《拍卖法》,司法拍卖适用《民事诉讼法》,因《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够具体,故出台上述司法解释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司法拍卖不像拍卖机构一样要收钱,法院是不能收钱的,网络平台的提供者也是不收钱的”。
但值得一提的是,“零佣金”不等于拍卖过程里所有的成本都由网络提供者或者法院承担。
《规定》中明确,法院可将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该委托是有偿的,“法律规定执行过程当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