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错对象"称《决定》鼓舞人心 盼相关细则尽快落地
2016-07-29 08:44:00 来源: 长江日报

记者郑汝可 实习生杨蕾 通讯员吕友明

昨日,《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鼓励创新 宽容失败 促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决定》获表决通过,长江日报记者第一时间联系了在该《决定》中作为“容错对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人员,了解他们的感受和建议。

作出《决定》有担当,是及时雨

“在创新过程中,政府应该扮演催化剂和加油站的作用。”青年创业者、武汉新咖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之一方紫嫣说,武汉市积极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营造浓厚的创新氛围,给予良好的法制保障,能够促使市场公平竞争,充分发挥市场在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促使武汉成为更多创业者的乐土。

“出台《决定》是有担当的,是及时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吴汉东教授说,武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已进入关键时期,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非常及时、必要。

武汉大学副校长、比较宪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叶中教授认为,《决定》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和创新性。

华中科技大学机械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陈吉红长期从事数控、精密测量等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工作,他说,目前科技成果转换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政策上没有很好的保障,《决定》的出台,鼓舞人心。

江汉大学副校长张英认为,《决定》必将给广大在汉高校带来积极影响,起到一种鼓舞和引导的作用,帮助释放创新活力。

“《决定》表明了一种态度,从而形成一种‘想干事、能干事’的良好氛围。”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张晓东说,营造公正、法治、便捷的创新环境,形成一个好的制度安排,有时候比单纯的资金投入更有助于推动创新。

让科技人员放下顾虑放开手脚

“全面创新改革中,科技创新是核心。《决定》对于今后科技管理和研发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武汉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王振旭说,由于科研工作面临不确定性等因素,风险和失败在所难免,此前,一些科技工作者面对略有风险的科技项目,心里难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存在顾虑和“不作为、不敢为”的现象,如今有了法治保障,科技人员可以“把步子迈得更大一些”、放开手脚,抓住机会。

王振旭举例,《决定》第12条中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创新改革工作出现失误,但符合党和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按程序经集体决策,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他说,在科技项目和科技管理方面,很多项目是分秒必争的,机会稍纵即逝。这样一条规定,无疑是给科技人员增加了保障。

“《决定》是给我们科技人员撑腰。”华中科技大学科学技术发展院副处长肖茂严说,《决定》不仅仅是营造“鼓励创新 宽容失败”的氛围,更多的,是从顶层设计上确保“宽容失败”于法有据,免除了科技人员的后顾之忧。

武汉新能源汽车工业技术研究院行政总监宗良琼说,在一些国有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普遍存在着派驻的政府工作人员“不敢为”“怕担责”的现象,他期待《决定》的出台,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

制定细则把执行落到实处

“科研工作的特殊性质,使得营造一个宽容的创新氛围显得尤为重要。”张英说,省市两级政府一直鼓励高校教师开展科研并进行转化,也一直积极出台相应配套和支持措施,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高校的科研转化比例还是比较低。《决定》出台后,学校会及时进行宣传,同时落实相关细则。

宗良琼认为,《决定》本身的立意很高,迈出了第一步,在后续落实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制定相应细则,把执行真正落到实处,避免《决定》成为一纸空文。

听说《决定》中“鼓励中央在汉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实施省、市有关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政策及免责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肖茂严认为这条规定很好。他说,目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难度较大,其中最关键的是科研成果如何落地的问题。他介绍,华中科技大学是教育部科研成果转化试点院校之一,成立了专门的成果转化办公室,也出来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决定》出台后自己将尽快学习对照,更好地推动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工作。

王振旭认为,《决定》的通过,对于今后科技管理和研发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科技管理部门也会尽快制定相应细则,帮助广大科技工作者更好地发挥创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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