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电梯维修可使用住宅维修资金
2016-07-28 08:45:00 来源: 长江日报

本报讯(章鸽 实习生孙雅丹)长江日报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重点完善、明确了电梯安全监管体制、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截至2015年底,我省电梯总量近15万部,并以年均15%以上的速度增长。全省电梯使用存在着安全主体责任不够明确,安全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电梯选型配置不够规范,电梯维护保养不到位,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改造、修理等所需费用落实困难等问题。

据了解,该《办法》是今年5月31日由省政府颁布的。此前,全国已有十余个省、市出台了关于电梯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该《办法》重点从完善使用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强化主体责任落实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在主体责任方面,将电梯使用安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化体系,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监管职责分工做出具体规定,明晰电梯所有权人、电梯使用单位以及电梯生产、经营、维护保养单位的安全责任,共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事故风险。

目前,电梯使用单位不明确导致安全责任难以落实。该《办法》明确规定,未明确使用单位、无法落实使用安全管理责任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该《办法》明确,电梯使用单位是第一救援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维护保养单位是救援的实施责任人,应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及时实施应急救援,在接到故障通知后,市区内抵达现场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1小时。被困时间超过1小时,最高可罚1万元。

对于住宅小区的电梯维修、改造、更新,该《办法》规定可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更新。同时,将简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流程,解决资金提取难的问题。

对于一些老旧电梯和“三无”电梯出故障,未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电梯使用单位、业主代表和相关政府部门共同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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