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问责条例明确6种问责情形 实行终身问责
2016-07-18 08:44:00 来源: 中新网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明确了问责主体、对象,以及包括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在内的6种问责情形,同时强调将实行终身问责,并曝光典型问题。

谁是问责主体?

——党组织按职责权限追究3种责任

此次《条例》制定的根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旨在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

针对谁是问责主体这一问题,《条例》明确,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同时《条例》规定了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即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问责对象包括谁?

——覆盖各级党组织 瞄准“关键少数”

《条例》明确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同时,在问责过程中,《条例》还强调“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什么情形会被问责?

——处置重大问题领导不力 反腐败不坚决

《条例》明确了6种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其中,第一条就是,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

另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等情形也被列入其中。

例如,条例提到,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的将被问责。

条例中还提出,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等将被问责。

此外,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也将受到问责。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条例》还明确了“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的“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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