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拆违殴打群众续:秀英区区长引咎辞职
2016-05-02 10:04:00 来源: 海口网

  “执法人员殴打民众”的视频截图

(林韦玮)5月1日晚,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孙新阳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研究秀英区长流镇琼华村拆违行动中发生殴打群众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处理工作。

5月1日,中共海口市委作出问责决定:中共秀英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琼华村拆违行动总指挥黄鸿儒,疏于管理监督,对拆违行动组织领导不力,对行动风险评判不够,对干部教育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第七条和《海南省“庸懒散奢贪”行为问责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四款、第六条规定,市委同意黄鸿儒引咎辞去秀英区区长职务,同时免去其秀英区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吴川祝,市委常委袁光平、蒙国海、巴特尔、李湖、王艳萍、林海宁、彭军、李向明、王忠云参加,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立文、市政协主席王云霞列席会议。

据了解,5月1日,秀英区委作出决定:中共秀英区长流镇委副书记、镇长张光学,作为琼华村拆违行动的评估组组长、群众工作组组长,风险评判不准确、群众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海南省“庸懒散奢贪”行为问责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四款、第六条规定,中共秀英区委对其作出“停职检查”的问责决定;秀英区联防大队大队长王彬,主管联防特勤中队并作为琼华村拆违行动的警戒组副组长,疏于对联防队员管理教育,现场掌控不力,导致发生重大事件,负有直接责任。根据《海南省“庸懒散奢贪”行为问责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四款、第六条规定,中共秀英区委对其作出“免职”的问责决定。此外,区联防大队特勤中队长王君之前已被撤职。

海口网5月2日消息(海口日报社全媒体记者林韦玮)5月1日晚,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孙新阳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研究秀英区长流镇琼华村拆违行动中发生殴打群众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处理工作。

5月1日,中共海口市委作出问责决定:中共秀英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琼华村拆违行动总指挥黄鸿儒,疏于管理监督,对拆违行动组织领导不力,对行动风险评判不够,对干部教育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第七条和《海南省“庸懒散奢贪”行为问责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四款、第六条规定,市委同意黄鸿儒引咎辞去秀英区区长职务,同时免去其秀英区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吴川祝,市委常委袁光平、蒙国海、巴特尔、李湖、王艳萍、林海宁、彭军、李向明、王忠云参加,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立文、市政协主席王云霞列席会议。

据了解,5月1日,秀英区委作出决定:中共秀英区长流镇委副书记、镇长张光学,作为琼华村拆违行动的评估组组长、群众工作组组长,风险评判不准确、群众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海南省“庸懒散奢贪”行为问责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四款、第六条规定,中共秀英区委对其作出“停职检查”的问责决定;秀英区联防大队大队长王彬,主管联防特勤中队并作为琼华村拆违行动的警戒组副组长,疏于对联防队员管理教育,现场掌控不力,导致发生重大事件,负有直接责任。根据《海南省“庸懒散奢贪”行为问责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四款、第六条规定,中共秀英区委对其作出“免职”的问责决定。此外,区联防大队特勤中队长王君之前已被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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