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最终造成39名老人死亡。事后经调查认定,此次火灾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昨日上午,事故过后将近一年,该案在鲁山县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法人代表范花枝等6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当天,鉴于案情重大、复杂,合议庭决定择期宣判。
案情
事故致39人死亡、6人受伤
2015年5月25日19时33分,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9名入园老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64.5万元。
事发后,经国务院批准,依法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任组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
2015年10月,国务院批复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同意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认定和对58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调查认定,该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公寓不能自理区电器线路接触不良发热,高温引燃周围的电线绝缘层等易燃可燃材料,造成火灾。
火灾发生后,康乐园老年公寓法人代表、院长范花枝,鲁山县民政局原局长刘大钢,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梁凯等31人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河南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冯昕,平顶山市长张国伟等27人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庭审
6被告人被控重大责任事故罪
昨日上午9时许,该案在鲁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代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及社会各界群众等300余人参加了旁听。
鲁山康乐园老年公寓法人代表范花枝,副院长刘秧、马爱卿,消防安全专干孔繁阳,消防安全小组成员(电工)翟会廷,承建公寓个体经营者冯春杰等六名被告人在法警陪同下进入法庭。
鲁山县检察院起诉称,2015年3月,老年公寓为扩大规模,被告人范花枝和冯春杰达成协议,由冯春杰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为老年公寓建设彩钢瓦房。冯在明知自己没有资质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易燃芯材的彩钢板进行建设。
该老年公寓在成产经营过程中,被告人未认真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组织和消防制度,没有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没有对员工进行应急演练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致使2015年5月25日该公寓不能自理区因电器线路接触不良发热造成火灾。
经调查,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检方认为,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39名入园老人死亡,造成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场
公寓承建人当庭提交悔过书
庭审过程中,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六名被告人均无异议,表示认罪。
“自己也非常痛心,感觉对不起被害人,对不起国家,更对不起自己的家人。”“发生这么大的灾难,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两名被告人在法庭上如此陈述。冯春杰则向法庭提交了悔过书。
范花枝等五被告人的辩护人称,本案危害后果的发生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各被告人文化程度低,主观过错小,对事故的发生不起主要作用,案发后积极参与施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又系初犯等,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冯春杰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冯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小,案发后投案自首,希望法庭减轻处罚。
法庭上,针对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及责任大小;二是各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三是冯春杰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鉴于案情重大、复杂,合议庭决定该案将择期宣判。据了解,本次事故中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案件也将陆续开庭审理。
■亲属讲述
“希望再也不要发生这样的事”
刘力(化)的奶奶在这场事故中不幸去世。不过,他并没有参加昨日的庭审。“没有接到法院的通知。”他说。
三年前,因为在县城开了餐馆,刘力的大伯每天凌晨三四点就要起床工作,70多岁的奶奶因糖尿病生活不能自理,家人只好将她送到了附近的康乐园养老院。却没想到一场大火夺去了奶奶的生命。
事故发生后,在奶奶生前的“床位”处,刘力只找到半截烧焦的尸体。通过胳膊上的银镯子,才初步确认这就是奶奶。
“希望以后各部门能够尽职尽责,监察更严格一点,再也不要发生这样的事。”刘力坦言,案件已经开始审理,他相信法院会做出公正的判决。
■律师说法
被告人最高将面临七年有期徒刑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表示,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要求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结果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本案中,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项目承包方没有建筑资质,违反了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而且最终造成了39名入园老人死亡、6人受伤,过火面积745.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064.5万元的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
韩骁说,上述这些情节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的认定要求。
此外,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罪过形式应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指的是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而本案中的被告人,无论是在没有建筑资质情况下违规使用易燃芯材彩钢建设的承包方,还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疏于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未制定消防应急预案的老年公寓负责人,主观上均有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因此也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观方面的认定要求。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韩骁表示,由此可见,被告人最高将面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