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顺风车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车主一审二审均败诉
2016-04-15 08:44:00 来源: 长江日报

( 李亦中 通讯员 王田甜)“85后”小伙宋某最近摊上一件糟心事,开“滴滴顺风车”才接了11单生意就出了车祸,车辆维修费得13万余元,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因为他的私家车参与营运。宋某将保险公司诉上法庭,市中级法院昨日披露,法院一审、二审先后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滴滴顺风车闯祸,滴滴平台撇清关系

2015年7月,在一家国有企业上班的宋某看到朋友们业余时间跑“滴滴”收入不错,也筹钱买了一辆二手的沃尔沃S60汽车, 在网上注册“滴滴打车”司机跑“私活”。

8月15日零时20分,宋某通过“滴滴出行”软件的“顺风车”平台,与乘客陆某联系并协商将陆某从群星城送到仁和路,“滴滴”打车软件自动计算出的车费为10元。

当车行驶到团结大道仁和路地铁口时,宋某没有注意到前方有个大坑,汽车一头扎进坑中,导致前轮胎爆胎、安全气囊打开,车头严重毁损。幸亏他与乘客陆某伤势不重。交警部门现场勘察,认定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宋某称,截至本次事故发生前,共通过“滴滴”平台接单11笔,收取了10笔费用,发生本案事故的一笔未收取费用;每次都是由乘客按照“滴滴”软件算出的费用支付车费给“滴滴”,“滴滴”再打款到他的户头上。但此次事故发生后,“滴滴”平台运营方迅速在后台撤销了他的所有注册和交易信息。

  私家车营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事故发生后,宋某送车去维修,维修公司预估维修费用13万余元。宋某庆幸自己的车辆在人保财险公司办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共计6000余元。

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工作人员前往事故现场勘察,并对宋某车辆上的乘客陆某作了谈话笔录,陆某承认,他是通过“滴滴打车”软件上的“顺风车”平台叫的车,约定10元钱送达目的地。

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调查后认为,宋某购买保险时,申报的汽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保单上有特别约定:该车出险时,如为营业性用途,公司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宋某驾驶车辆从事“滴滴顺风车”营运,与保险申报情况不符,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2015年9月18日,宋某将人保财险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告上法庭,请求汉阳区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3万余元。

车主称是合乘,法院判定营运

庭审中,宋某表示,他确是通过“滴滴打车”软件的“顺风车”平台,与乘客陆某联系,并协商将陆某从群星城送到仁和路,“滴滴”打车软件自动计算出本次路程费用为10元,但至今,他并未向陆某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他当时的行为不能算是营运。

宋某同时称,“滴滴打车”软件只是提供一个合乘平台,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车主在正常上下班途中或节假日、旅游时,带有互助性的合乘行为。事发当晚,他是和朋友一起出去玩,想顺路带个人,其行为属于“合乘”而非营运。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约定以10元的价格搭载乘客陆某,其行为本质属交易,应属营运行为。且宋某经常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改变了家用车辆的使用性质,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宋某请求。

宋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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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家车营运险种应及时推出

市中级法院民二庭审判员刘阳介绍,目前,我市私家车充当“滴滴”、“优步”等平台的专车数以10万辆计,这些车主都面临宋某这样的尴尬境地,营运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将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监会近日也向公众发布风险提示:如果是网络平台的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车祸,乘客和车主均可能面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危险。

一方面,“滴滴”、“优步”等网络运营商明确表示,自己只承担信息服务的作用,往往让乘客和司机自行解决纠纷,自担风险,乘客和司机的权益均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私家车充当“滴滴”、“优步”等平台的专车,实质上将车辆的“家用”性质改为了营运,但又无法按营运车辆购买保险,因而保险公司也不会承担赔偿责任。一旦发生事故,这类私家车主只能自吞苦果。

基于网络叫车服务方便有余、保障不足的现状,刘阳认为,作为拥有庞大用户的网络叫车平台,不应当把安全责任全部推到乘客和车主身上,理应推动和协调叫车平台、车主及保险公司之间的责任和义务。他呼吁,保险行业也应当区别用于短途营运的私家车与普通营运机动车辆,细化评估此类私家车的风险,制定出合适的险种,方便有需求的用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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