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一男子因开车进小区时遇到邻居的车挡道,为了教训一下车主,他点火引燃了车罩,没想到将车烧毁(本报曾报道)。昨日记者从青山区人民法院获悉,他因此付出惨重代价,他不仅赔偿了14.8万,还被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5年11月5日凌晨,青山某小区居民赵某驾车回其居住小区内停车时,因居民钱某停放在附近的轿车阻碍了其行车而心生不满,遂用打火机点燃钱某刚买不久的大众轿车的车罩绳索后离开,没想到引燃车罩致使该轿车被完全烧毁。
没料到会造成如此后果。经价格鉴定,被烧毁车辆价值人民币97640元。几日后,赵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赵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钱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8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法庭上,赵某十分后悔,原本他只想给挡道车主“一点教训”,实在没想到将整辆车烧毁。
青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赵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97640元,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此案办案法官称,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是构成犯罪的要件。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2) 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3) 纠集3人以上工人毁坏公私财物的;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赵某因小区停车问题故意点火致他人汽车烧毁,涉案金额达人民币97640元,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向被害人道歉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结合社区调查的意见,对其作出如此判决。(万勤 实习生杨旋 通讯员 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