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房姐”龚爱爱、“首长身边人”马茂根、全国人大代表刘某某……应邀,或主动杀入的各路神秘人物,在对动辄百亿级别的煤田利益中,各显神通,导致己方或对手,频频涉罪羁押,但又不时脱身出来,再寻高人或误遇恶魔。争斗不断升级,期间相应股权由于有人“两头吃”,变得异常纷乱复杂,在大陆、香港发起诸多诉讼,周永康则被认为是这场争斗最后一个干预的“大佬”,然而周落马之后,于司法中留下的旧迹难除,争斗僵持,但无法解局。
一线调查
港区人大代表联名指周永康干涉
李嘉诚旧部陕北遭遇十年煤矿纠纷
在发函指出调解内容操作中“可能”违法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出一份没有文号的通知,指导五家当事企业如何履行调解书。针对陕北煤田纠纷的这一罕见操作,被指与最高院原副院长奚晓明有关。而那份由陕西省高院主导的民事调解,更被指责以利益相对方代表港商,存在恶意串通。
“我能问到的所有律师,都觉得这太荒诞。”过去十年,港商高海燕谢和平夫妇深陷陕西常乐堡煤矿纠纷,甚至一度被通缉、被打伤。高曾在和记黄埔进入大陆早期担任高管,她无法理解自己投资十年后非但没有回报,却接连落难。过去两年,数十位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曾联名向最高法去信,为这位李嘉诚旧部发声,希望纠正案件中多处明显错误。
《中国经营报》记者调查发现,在常乐堡煤矿长达10年的纠纷中,曾有大量官员参与,亦有“房姐”龚爱爱、全国人大代表刘某某、“神秘人物”马茂根等人参与,极为曲折离奇。
暗藏多名官员
高海燕1991年赴港,1994年受和记黄埔委派返回大陆,担任公司高管,帮助集团拓展大陆业务。如果就此打住,这位经济学女博士,绝不会至今奔走于香港、北京、陕西三地 “喊冤”。改变一切的,是十年前那场回乡投资。
2003年,陕西榆林市有关部门前往香港、上海招商,祖籍榆林的高海燕受到邀请。“当时有十几个煤矿,都需要改制、扩建,希望我们能够参与,但我说只做一个。”高海燕与丈夫谢和平决定只投资榆阳区人民煤矿(后改为常乐堡煤矿)。
彼时,坑口价只有40元/吨,该矿负债且职工闹事,是政府眼里的大麻烦。2004年12月,高、谢所在的香港中信矿业集团(以下简称“中信矿业”,BVI公司)与榆阳区政府签订改制合资扩建协议,约定由中信矿业和榆林市榆阳区常乐工贸有限公司(即原人民煤矿,以下简称“常乐工贸”)共同合资成立榆林市常乐堡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乐堡公司”)。其中,中信矿业出资4970万元,占股70%,常乐工贸出资2130万元占股30%。外方委派谢和平,代表大股东,担任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中方则由原矿长张新田担任合资公司总经理。
2005年1月,常乐堡公司在工商部门完成登记注册。期间,由于矿上负债,常乐工贸向工人集资800万元,其余资金则找当地官员、商人集资而来。高海燕、谢和平则开始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证件。
此时,煤价开始上涨,但矛盾也涌来。就在改制后不久,由于老矿工不满改制举报,2005年8月,总经理张新田因涉嫌贪污被刑拘,但不久又被取保候审。也是这一年,坑口价翻倍,变为80元/吨。
“当时常乐工贸被查出有几十名官员参股。”多名当事人证实了这一说法,常乐工贸随即为部分官员办理了退股,但至今仍有人未退股、未分红,变为纠纷。矿工举报、官员退股,尚与高海燕无关,高、谢二人则忙于申请扩大井田面积,申办矿权。
但此后,危机频现。2005年9月,谢和平在西安酒店门口被人打伤,2005年11月,总经理张新田等人将常乐堡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变更,试图让高、谢二人出局。
面对这一变故,高海燕、谢和平耗费三年时间,向陕西省工商局及国家工商总局举报,最终得到纠正。但张新田等又对省工商局提起行政诉讼,并败诉。2008年2月,工商资料变回原状,谢和平为法定代表人。
此时,煤炭坑口价已一路升至300元/吨,而常乐堡开采深度100米,成本则在百元左右。“他们所有变更文件都是假的,就这样,还是耗了三年才打赢官司。”高海燕称彼时深感疲惫,但好在当年矿产相关证件完成了办理,常乐堡煤矿从原来的四平方公里,变为17平方公里(探矿权)。需要提及的是,2005年之前,中信矿业原系香港百浚天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浚天成”,2002年由高海燕与谢和平在港注册成立)全资拥有,但2005年后,安哥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ANGOLA GROUP HOLDINGS LIMITED香港注册,以下简称“安哥拉”)与百浚天成签订协议,欲入股中信矿业。
“说定两天签协议,十天打款进来,但到今天,也没有完全履约。”高海燕称,双方曾就此在香港有诉讼,但安哥拉却来到大陆与张新田联手发起多个诉讼。中信矿业在2005年注入2000万元后,由于中间存在官司,2008年则由百浚天成代中信矿业注入356万美元。
“血光之灾”
“办理完相应采矿证后,就有朋友劝我们夫妇赶紧撤出来,说煤矿这个黑窟窿,我们这种白面书生是要遇到麻烦的。”高海燕说。此话一语成谶,整个2008年发生的事,可谓噩梦连连。
2008年3月,常乐堡煤矿出现透水事故,当地政府要求法人谢和平担责。但最终因该矿平时均由张新田经营而作罢,但治水迫在眉睫,于是高、谢二人带领江苏治水专家及施工队伍进驻。
“小股东给的坐标,后来都被证实是假的,过了一个月,我们都没找到出水点!”高海燕称,随后的5月20日,针对治水及管理等问题,各方聚集召开董事会,但当天不欢而散。高海燕、谢和平作为大股东要求对账目进行审计,并提议设置董事长助理一职,希望尚在取保候审的总经理张新田能够服从这一安排。
高海燕回忆,当天下午三点左右,夫妇二人即抵达榆林机场准备飞往西安,但在过了安检之后,突然接到张新田姐姐的电话:“她说张新田被人打了,危在旦夕,说如果不是我们干的,让我们回来处理,如果是我们干的,就赶紧跑。当时觉得很不可思议,我就立即沟通机场,让把行李退出来,不飞了,让谢一个人去西安。”
但随后高海燕在机场外被警方控制,警方还将谢和平拦下一并带走。“来的车和司机,都是张新田的,但里面却坐着警察。”高海燕、谢和平自此被关在看守所长达6个月。
当时究竟发生了什么,各方各有表述,网络上一度描述此事为“董事长雇凶砍伤总经理”,高、谢请来的治水及审计人员,被指认为“只削头皮”的凶手。
“20公里外住所中,工人买回来用于支蚊帐的43根1.2公分空心铁管,被说成是现场凶器。”高海燕称,她和律师查看全部卷宗后,发现公安既没有抓到现场凶手、更未查获现场凶器。
在两人被关看守所期间,2008年7月,张新田任法人代表的常乐工贸作为原告、安哥拉作为第三人发起了一场诉讼:请求法院认定356万美元系虚假注资,并希望获得这笔出资相对应42%股份的有限购买权。高海燕在看守所得知该诉讼后,以绝食要求公正审理。最终,榆林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我们在里面始终不让见律师,市里又说这是大案、要案,家人很担心误判,有人推荐全国人大代表刘某某过问此事,他最初说自己信佛,乐于助人,可以把我们的遭遇反映给陕西高层。”高海燕称,刘某某后又要求将百浚天成过户在他名下,以方便向领导说事,否则难以营救,于是高海燕的亲属与其签署转让协议,将百浚天成转让到刘某某控制的多家BVI公司,但约定对价待高、谢二人出来后协商。此后又前往香港办理“过户”。
最终,在当地检察院“调解”下,高、谢二人向张新田等赔偿600万元。而这600万元则被刘某某认为是过户百浚天成的“对价”。
事后高海燕查明,刘某某当年在尚未出手施救的情况下,即已将百浚天成再度转卖。2011年12月,港高等法院已批准执行回归。2016年1月港法院审理后认定刘某某的“转卖”无效。
“原路退回”
从看守所出来一个多月后,谢、高与刘某某协议未果。当地检察院第二次以“涉嫌雇凶伤人”受理案件,并对谢和平实施通缉。“很蹊跷,受理通知都没有给过我们。”高海燕称此后她一个人应对常乐工贸和安哥拉的上诉,以及刘某某的问题,一度昏厥街头。
“雇凶伤人”案最终反映到最高检,省市两级检察院被要求带卷审查,最终得以撤销。有趣的是,高海燕后来从香港诉讼中获得证据显示,就在2009年5月,刘某某将百浚天成又以1.5亿元卖给了张新田。而安哥拉则被其股东曾卫、李东、陈木以1.4亿元转让给张新田。
至此,常乐工贸的代表张新田,实际拥有了中信矿业的“爹企业”控制权——百浚天成过去100%控股中信矿业,而安哥拉与其合资后,持股50%,但因未支付任何对价,仍在香港诉讼、效力待定。3月25日,张新田在接听记者电话后,表示不愿再谈此事。
高海燕称,在2009年及之后很长时间,他们夫妇并不知道这一变故,获得上述证据则是在三年之后。
于是,常乐工贸与安哥拉针对“虚假注资”在陕西省高院的上诉,变得“妙趣横生”:原告一审要求认定“虚假出资”及“享有优先购买权”,但陕西省高院却以另一诉请“原路退回出资”进行调解;而判决书中,常乐堡公司法人代表为谢和平,但委托代理人却是“对头”张新田;安哥拉一审中被认定“不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定条件”,则变为原告出现在调解书中。
谢和平曾向最高院出具证明,称自己对该调解完全不知情,更不可能委托与自己权益有着尖锐对立的原告张新田。而中信矿业的代理律师刘建仓则在调解前数次邮件表示根据公司法及外汇管理规定,注资资金不可以退回再注入。
三页纸的(2009)陕民三终字19号民事调解书显示,双方达成三条内容:1.常乐堡公司将百浚天成代中信矿业出资的356万美元退回,再由中信矿业股东协商后重新注资356万美元;2.常乐工贸不再追究中信矿业逾期出资的违约责任;3.常乐工贸及安哥拉放弃优先购买股权及其他诉求。
判决书是2009年6月29日作出的,五方企业分别为上诉方常乐工贸、安哥拉,被上诉方中信矿业、百浚天成,第三人常乐堡公司。“现在从证据来看,这是一次恶意串通,张新田从刘某某处买了百浚天成,而中信矿业的律师又是刘某某的堂弟。”高海燕称,他们并未接到开庭通知,更不知为何会有调解:“对方针对356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原告咬定虚假注资,被告坚持真实有效,你让双方怎么调解?”
不过,刘某某600万元“买来”百浚天成一事,则在2010年6月3日被西安仲裁委员会裁定无效。知名法学家江平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书则对那次“转让”认定为“趁人之危,显失公平”,予以撤销。
最高院公函
2010年4月,最高院受理中信矿业再审申请。当年8月,最高院民四庭作出59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356万美元“先退出再注入”并不违反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相关法律规定;陕西省高院未通知开庭不构成程序违法。
至于常乐堡公司委托张新田一事,裁定书称“该授权委托书虽然没有法定代表人谢和平的签名,但谢和平在二审期间并未提出异议,故张新田可以代表常乐堡公司参与调解”。
对于调解协议是否已经生效,最高院认为“如果中信公司在调解协议签署后反悔,可以不签收陕西高院制作的调解书,但是,中信公司仍然签署了该调解书,故该调解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借此,最高院驳回中信矿业的再审申请。但在同一天最高院给陕西省高院的文件(编号同为596)中,最高院则改口称陕西省高院制作的调解书中第一项356万美元先退回、后注入,“虽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有可能存在原出资款项退回后,不能重新注资的情形,从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为防止抽逃出资的情形出现,请你院在该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要求中信公司先向常乐堡公司汇入356万美元之后,再将原出资款项退回。”
简言之,最高院把调解书里的“先退回、再注入”改成了“先注入、再退回”。这一顺序变化之外,则丢掉了原调解书中“中信矿业股东协商重新注资”这一表述。
“一边在裁定书中认定陕西省高院调解内容不违法,一边又发文说如果执行调解,就可能违法,还热心指导该怎么应对,太荒诞了。”高海燕称,但这依然不算是最蹊跷的一幕,几年后她发现,在作出上述裁定一年后的2011年7月,最高院曾再次向涉事五家企业发没有文号的“通知”。
该通知称“上述内容虽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有可能存在原出资款项退回后,不能重新注资的情形,从而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于是,最高院再次强调了要本案各方当事人依照“先进后退”的顺序履行陕西省高院调解书第一条。高海燕称,最高院制发多份法律文书,旨在“原路退回”2008年2月的那笔外汇资本金,无论是先退出,后汇入,还是先注入,后汇出,都是违反国家行政法规和条例的,更会触犯刑法,将构成抽逃注册资金罪。
“我咨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得到很明确的答复,这是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也是违反公司法的,但最高院却一而再再而三要求这么做。”高海燕称,因张新田又将百浚天成卖给他人,目前针对中信矿业的归属在香港有多个案件正在审理,故而这一判决对常乐堡煤矿最终去向颇为重要。
2011年12月,最高院发文(法联复【2011】第501号)称“内部函”和“通知”与596号裁定不存在任何冲突,且认为中信矿业的代表人和代理人并非高海燕与谢和平。并称“调解书实质上确认了该356万美元的出资义务及其赌赢的股权仍属于中信矿业而与常乐工贸无关,亦与白浚天成公司和安哥拉公司无关”。
纠纷难解难平
“既然安哥拉是案外人,与国内注册资本金案无关,而且一审时就已认定,那么陕西省高院为何将其列入“上诉人”,白纸黑字地写入调解书,最高院不仅不予以纠正,而且在596号《民事裁定书》上记载着安哥拉的“辩称”。高海燕称一审胜诉认定356万美元出资真实有效,二审未推翻这一结论,却调解要求退出境外,令人费解。
2012年,最高院又在一份文件中针对此事说道:“在再审审查案件中,如果发现原审判决或者调解书存在一定瑕疵,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又不符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条件的,我院的通常做法是在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同时,以内部函的方式向原审法院指出相应问题并提示其予以注意”。
高海燕认为这意味着最高院将陕西省高院的调解书视为有一定瑕疵。2013年3月,最高院以(2012)民监字第132号通知中信矿业和常乐堡公司,驳回其申诉。“此时我们掌握了常乐工贸与其他几家串通的证据,但最高院几乎复制了之前裁定内容。”
该132通知文末强调,当年与裁定书同日发出的596号通知,“不具有改变调解书内容的效力,亦不应作为执行的依据”。
而在香港,由于张新田后期又将百浚天成转给神秘人马茂根,马又转给“房姐”龚爱爱等人,相关诉讼变得复杂起来,中信矿业因为成为争夺标的,自2008年11月起,即由“接管人”接管,2016年3月的一次开庭中,曾经自称中央首长身边人的马茂根承认自己并无背景,且另有证据证实其曾伪造多个身份证、一度牵涉杀人案。
而7年前由陕西省高院作出、被认为是争议焦点的那份调解书,高海燕称谢和平至今未收到,当然,这七年中亦未有人申请执行,倒是最高院一再发文指导如何履行,令人费解。
“我曾向陕西省检察院申请发起对法院的监督,但后来不了了之,结果在香港和马茂根交换证据,却发现了他竟然有一份陕西省高院做出来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我作为申请方却至今没有收到。”高海燕称。
此外,张新田已将常乐工贸转让给刘小平等人,后又发起诉讼要求撤销转让,最高院的相关裁定中,龚爱爱的好友王鲜也出现在其中,其占股10.99%,仅次于刘小平。
不过,张新田在2011年9月被西安市中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资料显示,外资方举报张新田挪用资金数亿元,公诉2000多万元,法院最终认定50万元。
3月25日,记者联系最高院曾审理该案的一位法官采访,他称不便就此评论,一切以法律文书为准。
记者证实,2016年两会期间,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再次向最高院过问此案,但得到的答复与上述最高院文件类似。此前的2015年两会期间,十位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曾联名向最高院去信,信中直指周永康曾干预该案走向。
高海燕、谢和平在2013年申办完高家堡煤矿采矿证,17平方公里矿区除了2008年透水事故外,始终在开采,多方将巨额收益转走,高、谢二人投资十年未见分红,至今仍处股权争夺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