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罗申华 聂喜洋 记者付莎)今日起,我省制定的《新乘用车买卖合同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正式实施,该标准保护合同各方的合法利益,有效填补我省在汽车销售服务领域的标准空白,此举在全国尚属首创。
工商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推行新乘用车合同文本标准化,可规范新乘用车合同行为,减少新乘用车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和由此造成的损失,推动新乘用车销售企业重视合同信用力度。
《准则》规定了新乘用车买卖合同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及合同构成,并给出了合同样式,适用于我省新乘用车买卖服务活动中合同文件的编写。
《准则》中规定新乘用车买卖合同主要包括:约首部分、主文部分、约尾部分。约首部分应明确、完整地列出的信息有: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方的合法有效名称、姓名及对应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需要时可增加签订方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联系信息等其他信息;需要时,可增加使用说明。表述合同文本的适用范围、使用资格、书写效力、条款解释等。
主文部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合同标的;车辆卖方应为本合同履行所提供的条件(如场地、安全保障措施、检查车辆基本使用功能的技术支持、信息系统等);交车及验收;三包期限;费用及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约尾部分应包括: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约定合同附件的效力;合同签订方或授权代表签字及组织盖章;合同份数、签订日期和地点等。
此外,《准则》执行者可根据需要设置补充部分,用来约定合同附件的序号、名称及内容,也包括主合同的补充协议。但补充部分不应涉及双方的重大权利和义务,不应对主文中的条款进行更改和限制。
《准则》还针对交付、费用结算、三包条款、违约条款、争议处理等内容做了规范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