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琼 通讯员黄晋 实习生朱安琪)昨天,市政府法制办就《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公众意见。
《办法》规定,单位、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中的不良记录披露期限为5年,披露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算;超过5年的转为档案保存。
《办法》规定,单位公共信用信息通过社会公开、政务共享或者查询方式披露,而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只能通过查询或者政务共享方式披露。查询非公开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授权,并提供查询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查询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除取得授权、提供身份证明外,还需约定用途。
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专项资金安排、政府资金补贴、政府资金扶持、表彰奖励、人员招录、国有土地出让、招商引资等活动中,应当将单位或者自然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办法》要求建立守信激励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失信惩戒制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信用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如出现以不正当手段采集公共信用信息的,篡改、虚构公共信用信息的,违反规定披露或者泄露公共信用信息的,未按规定处理和答复信息异议的,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