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储信艳)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今日对外公布重新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央定价种类由13种(类)减少到7种(类),约减少46%。《目录》实现政府定价权力清单化,确保在目录之外无定价权。
根据新公布的《目录》,定价内容有7大项,包括天然气、水利工程供水、电力、特殊药品及血液、重要交通运输服务、重要邮政业务和重要专业服务。
在7大项以下的具体定价项目包括20项,除了气价、水价和电价,还包括麻醉药品出厂价格、公民临床用血的血站供应价格、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车票价率、民航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旅客票价率、渔港收费、信函寄递资费、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寄递资费、商业银行基础服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
在今日国新办举办的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胡祖才表示,除了中央定价目录,目前地方定价目录的修订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全国已经有30个省市自治区完成定价修订,将逐步公布,平均缩减的范围达到了55%以上。目前有17个省市已经公布。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保留的定价项目基本都属于自然资源垄断、重要供应性服务等项目。
链接:新《中央定价目录》三方面调整
据记者了解,与现行目录《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相比较,新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调整。
一是定价范围大幅缩减。定价种类由13种(类)减少到7种(类),约减少46%;具体定价项目由100项左右减少到20项,约减少80%左右。保留的20项中,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主管理的有13项,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管理的有7项。
二是定价项目清单化。对保留的定价项目均以清单化的形式列出,逐项明确具体定价内容和范围。此外,对目前仍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将来视改革进程等因素适时放开或调整管理方式的部分项目,在目录“脚注”中也逐项作了说明。
三是修改目录名称。根据《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将目录名称修改为《中央定价目录》,不再沿用现行目录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