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荆楚网
荆楚网消息(李柯 通讯员罗申华 李斌)3月11日,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布2014年度消费维权十大经典案例,涉及远程购物、汽车、房产、金融等领域。其中远程购物需要异地调查、取证,车辆自燃责任不易认定等,均是维权难点。
案例一
保健品冒充“神药” 消费者获赔6万元(远程购物维权难)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1日,宜昌消费者吴先生向省消委投诉称:因患乙肝治病心切,于2013年12月10日在收看陕西农林卫视“名医在线”节目时,被节目中所谓“高教授”宣扬“神药”治肝病疗效独特、免费赠送价值8900元肝病治疗仪的承诺打动。他通过热线电话与“高教授”取得联系,一位自称“高教授”学生的苗建国主任在电话中表示,只要吴先生购买服用8万元钱的药物,就一定能治好他的肝病。同时,还告知吴先生,可以为他申请“国家专项扶贫基金15万元”等等。吴先生大喜过望,觉得自己遇上了恩人,肝病有救了,立即借债凑了8.04万元汇给对方。令吴先生没想到的是,服药后浑身发痒,皮肤感染,肝病症状没有任何好转。2014年4月,吴先生到当地医院复查乙肝三阳,发现指标如旧。
【处理过程及结果】
省消委接诉后,迅速开展核实调查,经查,发现消费者收到的所谓“肝病神药”,只是一些普通保健产品和中药饮片。这些物品中,肝病治疗仪产自广东省广州市;保健食品和营养食品,产自山东省威海市;中药饮片则无生产信息。
此案中的经营者在北京,生产者在广州、威海,且均已无法联系。唯一的线索就是广告的发布者属陕西省。湖北省消委随即致函陕西省消协,请求联合调处此件跨省消费纠纷,后经多方协调,被诉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陕西农林卫视一次性退赔吴先生6.18万元。
案例二
烟花爆炸伤人眼 依法调处获赔偿(重大伤人维权)
【案情简介】
钟祥市消费者马女士于2014年3月16日,到钟祥市消委东桥分会投诉称:在东桥镇张某副杂店购买的“好运来”烟花,燃放点火时,突然爆炸,致使右眼失明。马女士认为烟花质量存在问题,要求厂家赔偿32万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东桥分会多次召集厂方、供货商、销售方及消费者家属代表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厂方代表认为是消费者没有严格按照燃放说明操作所致,不应承担责任;消费者认为是产品质量问题,。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主持调解的工作人员又分别进行沟通协调,最终被诉达成一致赔偿协议,由厂家一次性补偿消费者11万元。
案例三
新车自燃损失大 证据确凿赔十万(车辆自燃是维权难点)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3日,襄阳市消费者汪先生在上海大众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朗逸牌轿车,价值12万元。2014年8月2日晚上10时40分左右,汪先生将车停其家属楼楼下后,该车突然发生自燃,导致汽车发动机烧毁,汪先生第一时间通知上海大众汽车销售公司赶到了现场。经勘查,汽车自燃系汽车线路问题所致。于是汪先生向汽车经销商上海大众汽车销售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遭到拒绝。无奈,消费者汪先生向襄阳市襄州区消委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襄州区消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随即展开调查,经查消费者汪先生反映的问题属实。经过反复协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上海大众汽车销售公司赔偿汪先生10万元。
案例四
劣质化肥坑农 消委调解赔偿(涉农维权)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丹江口市消委陆续接到习家店、凉水河、石鼓镇等部分橘农反映使用“YF”牌(柑橘专用)复合肥料,导致柑橘树大面积枯死的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丹江口市消委与生产厂家、经销商一起走访4个乡镇,7个村,22家橘农,经三方(厂家、经销商、橘农)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55家农户,赔偿现金70750元、橘树苗6797株。同时,依照“先民事后行政”的原则,工商部门对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5家农资经营户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五
开发商巧立名目乱收费 消委会迅速介入马上退(涉及开发商是维权难点)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29日,建始县消委接到州、县纪委信访转办单,要求该局消委秘书处调查处理消费者举报湖北鑫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业州广场商住楼的过程中,向购房者收取测绘费、交易手续费和水电开户费等费用,强制指定物业管理的情况。
【处理过程及结果】
根据转办单的要求和县局领导批示意见,消保分局和县消委成立联合调查组,经过调查了解,消费者举报房产商收取的各项费用属实。同时查明湖北鑫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销售商品房时,利用消费者不知情,隐瞒真实情况,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的房价款以外,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二)双方约定:“办理房地产产权证书所需的费用:契税、登记费、分户测丈费、交易费、工本费等,由甲方代收代交”的约定和《业州广场置业计划书》所列收费项目明细向其中的324户消费者收取了交易费合计55392元、分户测绘费合计30746元;同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三)“有线电视、水、电初装入网费已计入房价内,由甲方负责初装入网及交费”根据这一条款约定,当事人向其中的4户消费者收取水电开户费合计6440元。当事人向消费者收取的上述费用共计92578元。
截至2014年10月,建始县工商局、消委已责令湖北鑫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320多户购房者(除少数外出打出人员外)退还现金8万多元。同时,建始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六
冰箱爆炸损失大 联合调解助维权(涉及家电安全)
【案情简介】
巴东县大支坪镇消费者田某于 2013年7月25日,在当地以2500元的单价购买“美的”品牌冰箱一台。2014年的6月7日晚,冰箱突然发生爆炸,造成室内物品及房屋损失近10万元。双方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田某于6月13日拨打了投诉电话。
【处理过程及结果】
巴东县消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勘验现场并取证,经过调查了解田某在操作使用时较为规范,而经销商不能提供冰箱是因非产品质量问题而致使冰箱爆炸的证据。田某在向商家索赔的过程中,担心证据灭失,一直保留现场,对其饮食起居造成极大不便。消委工作人员在调取、锁定相关证据后,使田某的生活得以恢复正常,并对事故原因展开深入调查。6月17日,消委工作人员召集田某、经销商及品牌供货商恩施片区相关人员现场调解,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销商赔偿田某因冰箱爆炸而造成的损失10万元。
案例七
银行存款变保单 退款赔偿没商量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11日,南漳县农民方先生的妻子谭女士到某银行东巩支行准备将自己的4万元现金办理定期存款,工作人员主动热情地接待了她,并准备了一些办理定期存款的合同及单据让她签字。谨慎的谭女士发现这些文件不像是存款业务单据,于是向工作人员提出质疑,该工作人员肯定这些文件就是银行存款单,并表示和其他办理存款业务单据一致,谭女士也认为在银行办理的肯定是存款业务,于是就打消了顾虑。文化程度不高的谭女士没有认真阅读要求签字的文件资料,就按照这位工作人员的要求在合同和单据上签了字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工作人员自始至终都没有提到保险一事。2014年2月,方先生在外地读大学的儿子回家发现银行提供的不是存款单据,而是保险合同。方先生和谭女士感觉上当受骗,于是找到该银行东巩支行要求置换存款单,该银行工作人员坚称给谭女士办理的就是定期存款,且不到期不予支取本金和利息,如果一定要支取,就要按合同条款作违约处理,扣除相应违约金。在与银行协商失败后,2014年3月12日,方先生和谭女士到东巩消委分会进行了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东巩消委分会经核实,谭先珍手中所持有的银行存款合同实为保险合同,东巩消委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前往事发银行东巩支行向单位负责人了解情况,并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希望该银行树立良好信誉度,引导其权衡利弊,舍小取大。经耐心细致调解,该银行承认在工作中存在失误,并如数退还谭女士4万元存款及利息。
案例八
电压异常损毁家电 依法协调迎刃而解(涉及安全问题)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28日上午,保康县消委接到当地城广大步行街农机住宅楼万某、陈某等43家的集体投诉称:2014年2月23日,因电力公司电压异常,导致他们的家用电器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请求消委维权,并提出了三点诉求:一是对43户住户损坏的家用电器进行实事求是的拍照登记;二是按照《消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电力公司对所损坏的家用电器进行赔偿;三是尽快找准事故原因,确保居民正常生活用电。
【处理过程及结果】
保康县消委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2014年2月23日下午2时左右小区的电压开始出现不稳的现象,至夜晚9时20分左右部分住户的用电电压出现特高的现象,家用电器瞬间被烧坏,经统计此次事故共有70件家用电器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合计价值152308元。
保康县消委组织电力公司,开发商和住户代表进行调解,三方达成一致协议:1、电力公司、开发商共同承担此次受损电器的修理费用和其他的相关费用;2、为更好的保护住户的用电安全,开发商委托县电力公司对小区的电路进行管理,并按规定向电力公司支付托管费用。
2014年4月24日,所有电器均已修理完毕,电力公司支出修理费用共计51350元。
案例九
除草剂烧苗引发群体事件 工商、消委介入力促和谐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5日,石首市工商局、消费者委员会接到当地多家农户投诉,称使用山东中友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除草剂后,农作物出现枯死现象,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经查:2014年3月至4月,山东中友化学有限公司业务员贾先生到石首市促销其公司生产的“封佳乐TM二甲戊灵”除草剂,并强调说此药可以用于水稻田除草,如出现问题承担一切后果。当地农户争相购买,使用该除草剂后不到1个月,就陆续有农户反映在施用此除草剂后,水稻秧苗出现生长迟缓并逐步死亡,仅石首市显忠庙村张某等19名农户农田受害面积就达229.4亩,直接经济损失8.7万元。此后摸清全市药害受损情况为大田面积1482.6亩,苗田面积81亩,直接经济损失50多万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石首市工商局、消费者委员会接诉后,迅速启动“重大群体投诉应急预案”,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组成工作专班处理此案,经组织被诉双方多次调处,受损农户与被诉公司达成一致协议:共补偿受损农户按每亩330元,共计58万元,其中,一是补偿现金30万元;二是补偿28万元种子,并对补种后可能因前次施药产生的二次药害承担完全负责。
案例十
品牌手机故障来 温柔遭拒换机难(外企在国内销售产品需遵守国内相关法律法规)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20日,消费者王某于2014年3月11日在大金新百货商场购买苹果手机一部,价款5048元。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第二天手机就出现了三次白屏、死机等现象。随后到商场要求更换同型号苹果手机遭拒,于是向黄石市消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经过调查核实,因购买苹果手机,次日出现故障要求更换同型号手机,商场工作人员以故障手机需要返厂检测确认为由,当场拒绝为消费者更换手机,消费者认为大型商场拒绝更换故障手机侵害其合法权益。在市消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大型商场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了同型号的手机,终止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