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晚报 记者 翟兰兰 通讯员 龚轩 刘文波
非婚生育子女、父母双亡者,均可根据《出生医学证明》落户,任何地方不得将户口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等措施相挂钩。近日,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新生儿落户政策进一步明确。
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主动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3周岁以内未落户出生人口,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凭《出生医学证明》由公安派出所予以办理。超过3周岁且持有《出生医学证明》未落户出生人口,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补登户口。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应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子女原则上随母落户;《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姓名但申请随父落户的,由其父和母提供书面申请(捺印)、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对父母双亡、失踪、出国(境)定居、服现役、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户口登记为学生(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等情形的,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弃婴、孤儿以及收养登记的落户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卫生计生部门每月将新生儿信息提供给当地同级公安机关,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查询比对服务,对可疑《出生医学证明》及时进行核查鉴定并反馈至同级公安机关。
同时,《规定》明确将严格责任倒查追究,对于基层单位擅自设立新生儿落户限制条件、不依法办理的问题,会同相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投诉举报电话:省公安厅(027—67122636) 省卫生计生委(027—87824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