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楚天金报 丁玥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省工伤事故呈高发频发态势,原有工伤保险制度中的不足与缺陷显现,需要从立法层面进行调整予以规范。”昨日,我省宣布从2015年2月1日起,实行新修订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和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对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待遇水平、基金支出项目、工伤认定范围和程序等方面都作出了新的规定,将惠及湖北省576.9万参保人员。据了解,新《办法》有六个变化。
事业单位被纳入工伤保险
新《办法》扩大了覆盖范围。其适用范围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大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与上位法适用范围相一致,实现应保尽保,我省工伤保险覆盖率进一步提高。
预防、补偿、康复并重
新《办法》完善了工伤制度体系,强调医疗与康复并重,实行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通过预防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通过康复促进伤残职工全面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让广大劳动者体面劳动,有尊严生活。
目前,全省已经建立湖北省工伤康复中心、湖北省职业病治疗康复中心、武汉市工伤康复中心、鄂东工伤康复中心等7家工伤康复中心。其中,前3家已成为全省首批省级工伤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人员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批,持医保卡就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异地就医。
增加工伤待遇支付项目
新《办法》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以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进一步提高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水平,降低了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可建立补充保险
建立了补充保险。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新《办法》规定统筹地区可以探索建立用人单位自愿参加的多层次补充工伤保险制度。
调整5-10级工伤医疗补助
新《办法》规范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办理的程序、时限及提供的材料,调整了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明确了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据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中,5级从原来的18个月调整到22个月;6级从16个月调整到18个月;7级从14个月调整到12个月;8级从12个月调整到10个月;9级从10个月调整到8个月;10级从8个月调整到6个月。调整后的标准和医疗发生的实际费用更加贴近。
明确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5级为34个月,6级为28个月,7级为20个月,8级为16个月,9级为12个月,10级为8个月。
实行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新《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实行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使用储备金和省级调剂金后仍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调查等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由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这些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我省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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