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城乡养老保险可互转 重复领取时“就高不就低”
2014-08-20 09:53:32 来源:汉网

来源:楚天金报 丁玥

近日,湖北安陆的刘祥军先生致电湖北省人社厅咨询:“我原在安陆铝厂工作,厂里为我缴纳了13年养老保险费,后来因为身体原因辞职回乡务农,村里就给我办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想问问,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按城镇企业职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还是按城乡居民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这是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7月1日实施以来,省人社厅接到的首例咨询电话。

为了让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顺利衔接和落地,昨日,省人社厅正式公布了《关于湖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9条具体处理办法(下简称“9条办法”),主要有四大亮点。

三类单位职工在衔接范围内

“9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制度衔接的范围——对湖北省按照有关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县(市、区)的乡镇事业单位职工,需要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都按照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延长缴费办法

因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待遇标准都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所以“9条办法”明确了养老保险延长缴费办法,目的是引导、激励农民工等群体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但不能通过补缴增加缴费年限。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以申请按照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费。

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延长缴费满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按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缴费基数按其一次性缴费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参保人待遇只能“二选一”

“9条办法”规定,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同时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会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对于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会退还本人。

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作处理的人员,本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延长缴费的,应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上,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如果选择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

明确办理衔接手续时间点

“9条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可以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或者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6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确认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并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选择延长缴费,并且存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暂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等到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后,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对因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导致参保人员延迟领取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待遇从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补发,不影响待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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