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晚报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立法说明会。修订草案中,不得环湖铁桶式开发、必须还湖于民,将提升到立法高度。汉版湖泊保护条例在修订中增加了一系列硬举措。
环湖违规建筑
将被依法征收或拆除
湖泊被商业开发圈占,形如“铁桶”,本应由市民共享的公共资源却成了私家花园,对此,公众反映强烈。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划要求,严格控制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密度和间距等要素,留出湖泊的公共进出通道和视线通廊,在湖泊周边从事建设活动不得影响湖泊的社会公共使用功能。
修订草案还规定,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已有的不符合湖泊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严重影响湖泊保护的,由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征收或拆除。
同时,为限制污水入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湖泊范围内新改扩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必须限期关闭。
填湖者处罚翻10倍
最高罚款50万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填湖。除确需建设的军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确需建设的防汛抗旱、改善水环境等水工程设施,具有系统性影响、经论证无其他替代性工程方案,确需占用湖泊水域的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这三种特殊情况外,禁止其他任何建设项目占用湖泊水域。
修订草案还将原来对违法填湖和环湖违建者1万元至5万元的处罚标准翻了10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想动湖泊保护规划
需开听证会
湖泊保护规划制定了,却很难守得住。针对这一现象,修订草案给湖泊保护规划设计了一道公众监督的“护身符”——编制和修改湖泊保护规划必须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同时规定,在实施占用湖泊行政许可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市政府应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且行政许可决定应向社会公布。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湖泊保护状况白皮书制度,公布湖泊保护、执法、治理等状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修订草案还鼓励社会公众以志愿者或其他形式参与湖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危害湖泊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举报单位和个人,将获得表彰和奖励。
护湖成效将成为
官员考评重要依据
湖泊是武汉最珍贵的资源,管好水是官员的职责。修订草案对护湖不力的官员明确将予以严处。
市、区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有不按照湖泊保护规划在湖泊周边违法批准开发建设的,不履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造成辖区湖泊水质恶化或生态破坏严重,或对填占湖泊、违法排污未依法查处等10类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将被问责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政府还要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目标包括湖泊数量、面(容)积、水质、功能、水污染防治、生态等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奖惩的重要依据。
记者夏琼 实习生江紫薇